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申请执行黄诚、卓元平、孙庆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6-02-27 15:40:45
卓元平、孙庆桥: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92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标的6270839.27元(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缴纳本案诉讼费5951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8754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