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人,谁来担责?

来源: 程娜 时间:2025-04-15 09:43:22

电动自行车作为便捷的出行工具,深受大众喜爱,然而未成年人可能因安全意识薄弱、监护人监管不到位等原因,私自骑行电动自行车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

近日,云梦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未成年人小张(化名)驾驶其舅舅刘某(化名)所有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不慎将西瓜摊前的李某(化名)撞倒,导致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小张及其法定监护人、刘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案卷并深入了解案情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未成年人骑行的相关要求。

针对小张父母可能存在的“监护疏忽”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方面的分歧,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策略,耐心引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小张父母自愿赔偿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5万元,并于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当场一次性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操控稳定性相对不足,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应变能力不足,尚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如果违法驾驶电动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影响学业,甚至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车时发生事故导致他人伤害,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孩子的安全,学校、家长以及学生应共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切勿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买或提供电动车,切勿让孩子骑行或搭乘由未成年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以免发生意外。学生也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车,不搭乘未成年驾驶的车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