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阅核实施办法(试行)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阅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强化内部流程管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阅核",是指由具备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阅核人对特定类型执行案件的处理过程、法律适用、文书质量等进行审核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执行案件阅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二)分级负责原则;
(三)全面审查原则;
(四)及时高效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阅核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阅核人包括:
(一)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
(二)执行局局长;
(三)合议庭成员。
第五条 阅核人按照职务层级和职责分工,分别承担以下阅核职责:
(一)合议庭成员:负责对参与合议的执行案件进行初步阅核,重点审查案件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处置的适当性;
(二)执行局局长:负责对本局所有需要阅核的案件进行复审,重点关注重大程序节点、重要处置事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分管副院长:负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最终阅核,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要求。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积极配合阅核工作,如实提供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伪造相关材料。
第三章 阅核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下列执行案件应当纳入阅核范围:
(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的"四类案件";
(二)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三)涉及财产拍卖、变卖成交的案件;
(四)裁定以物抵债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
第八条 "四类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案件。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阅核,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基本标准,重点审查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第十条 财产处置案件的阅核,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基本标准,重点审查处置程序的合法性、价格确定的公允性、权利负担处理的适当性。
第四章 阅核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属于阅核范围的,应当在形成处理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阅核人员移送以下材料:
(一)阅核审批表;
(二)阅核相关材料;
(三)拟作出的法律文书草稿。
第十二条 阅核人收到阅核材料后,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阅核:
(一)查阅电子卷宗或纸质卷宗;
(二)听取案件承办人专题汇报;
(三)召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四)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阅核流程按照以下顺序逐级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准备阅核材料;
(二)报合议庭成员阅核;
(三)合议庭阅核通过后,报执行局局长阅核;
(四)局长阅核通过后,报分管副院长阅核;
(五)各级阅核人均应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阅核人应当在收到完整阅核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长阅核期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晰需要补充材料的,阅核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阅核期限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 阅核意见与处理
第十六条 阅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处理程序的审查意见;
(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判断;
(三)对文书质量的评价;
(四)明确的阅核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阅核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阅核单上签署"同意"意见,案件承办人凭此印发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阅核人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的,应当明确列出需要补充的内容;
(二)认为法律适用存在疑问的,可以建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三)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可以建议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
(四)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错误的,可以要求暂缓印发文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阅核人与案件承办人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权限分工,由相应层级阅核人作出决定,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阅核意见的;
(三)未按照阅核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阅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所有阅核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包括:
(一)阅核审批表原件;
(二)阅核意见书;
(三)补充材料及相关说明;
(四)其他与阅核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阅核材料应当归入案卷副卷,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法院出台新的规定的,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六个月。试行期满后,由执行局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修订或正式施行建议。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