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6-30 09:00:1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张亚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蒋光志诉被告黄正国、被告黄欢、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蒋光志,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安陆市碧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黄正国,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黄欢,男,(基本情况略)。(被2)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正国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被3)

负责人:佘江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质证、举证,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黄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转换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张亚平,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3275.84元,交强险以外按责任分担。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3:坚持上次开庭的答辩意见并补充2点,原告变更诉请未在举证期内提出。2、本案肇事车未投不计免赔,要扣除10%免赔率。

被1:坚持第一次开庭的答辩意见,提出的反诉要求对方赔偿3500元。

审:上次开庭原告提交第一次开庭的证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原代:除上次提交的证据外,无其他新的证据提交。

审:被告方有无新证据

被3:没有新证据

被1:没有新的证据

审:双方陈述对对方第一次开庭提交的证据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被3代:没有新的质证意见

被1:同上次一样

原代:没有新的意见

审:现法庭向双方出示,被告天安财报随州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同济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及法医鉴定费票据。请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鉴定结论及票据均不持异议。

被3代:1、鉴定结论是九级伤残依据的是原告方的精神障碍所作出的鉴定,但原告的病历未发现原告方有精神障碍,原告方的精神障碍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不清楚,此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鉴定费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被1:与天安财保意见一致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坚持上次庭审质证及辩论意见。补充一点,保险公司提出对同济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依据的是原告的医疗情况及原告伤情,鉴定结论合理,请法庭支持。

被3代:坚持上次开庭的辩论意见,补充1,原告方今天变更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超过举证期限,应当以原告以前的诉请为依据。2、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3、本案鉴定结论的适用,认为鉴定结论是依据精神障碍作出的鉴定,但原告所有的病历均未显示其有精神障碍,精神障碍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有疑点,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被1:同意天安财保意见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认为变更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转换成序开庭,原告的标准变更有法律依据。

被3:原告方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

被1:没有新的意见,同意天安财保意见。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被3:请驳回原告方不合理诉请,支持其合理诉请。

被1:同意天安财保意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3代:同意

被1:同意

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请被告方共计赔偿14万元

被3代:要回去与公司汇报后再向法庭回复。

审:鉴于保险公司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且对办案的证据存有异议。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