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盗窃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罪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关永强,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姜召顺、周忠华到庭。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姜召顺,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姜召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审判员: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姜召顺:2011年3月30日因盗窃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姜召顺:收到了,有几天了。
审判员: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周忠华,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周忠华: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审判员: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周忠华:2009年8月5日因盗窃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周忠华:收到了,有几天了。
审判员:由于在送达起诉书的时候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无异议。现在我们再次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姜召顺:同意。
周忠华:同意。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姜召顺、周忠华涉嫌盗窃罪一案。本庭由审判员关永强独任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姜召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周忠华: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法警,将被告人周忠华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员:被告人姜召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姜召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姜召顺,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姜召顺:我跟周忠华是坐牢认识的,案发当天来云梦准备盗窃,是我先提出来的,我跟他说让他帮我放哨,我去偷车,盗窃后把车骑走了,作案工具是我在五金店内购买的,车子到武汉去了,卖了800元,赃款平分掉了。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候刑满释放的?释放后再做什么?你为什么想到要实施盗窃?
姜召顺:我是2014年刑满释放的,后来在深圳打了几年工就回来了,想到盗窃是因为想赚点钱,来的快些。
审判员:被告人周忠华,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周忠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周忠华: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周忠华: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姜召顺,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跟姜召顺是怎么认识的?案发当天你们是怎么聚到一起的?谁提出要去盗窃的?你在干什么?案发后车子卖了多少钱?你分了多少?赃款是怎么用掉的?你是什么时候被释放的?
周忠华:我跟姜召顺是在沙洋服役时认识的,案发当天我们是一起来的云梦,他提出要去偷车的,我在旁边放风,偷到之后他骑车带我离开了,案发后车子卖了800元,我分了400,赃款一起花掉了,我是2014年6月份被释放的。
审判员:你刚刚从监狱出来,为什么要继续实施盗窃?案发后赔偿情况是怎么样的?
周忠华:当时姜召顺让我跟他一起去盗窃的时候我并没有想拿么多,赔偿情况是按照派出所的要求赔的,我跟姜召顺一人赔了一半。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云梦县公安局扣押一般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入库登记单、辨认笔录、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尿样提取笔录、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现场检验报告书、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张兵、夏军红、肖小平、刘小宝的陈述;3、证人王凡、杨龙的证言;4、被告人姜召顺、同案人李宝田、雷双江的供述与辩解;5、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姜召顺:没有异议。
周忠华: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姜召顺: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案的重点主要围绕量刑方面进行辩论。下面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姜召顺、周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3508元,数额较大,向他人盗窃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姜召顺、周忠华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处以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姜召顺:没有需要辩护的,只是希望审判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周忠华:没有,希望能够轻判。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姜召顺:没有。
周忠华:没有。
审判员: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