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盗窃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法警,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王典钊,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被告人:王典钊,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你因何事被刑事拘留的?
王典钊:涉嫌盗窃。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
王典钊:2013年12月1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王典钊:2013年12月20日。
审判员:你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王典钊: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王典钊:收到了。
审判员:被告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有无异议?
王典钊:没有异议,同意。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典钊盗窃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申不申请回避?
王典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王典钊,刚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你有没有异议?
王典钊:这个物价鉴定太高了,这个电动车很破了,根本值不了那么多钱。
审判员:被告人王典钊,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典钊: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你的工具是从哪里来的?他为什么给你?是不是卖给他了?你对指控的罪名有没有异议?
王典钊:没有异议。我是在孝感市打工的时候碰到一个四川人给我的,他说他老婆要一个电动车,就让我去偷。偷的电动车卖了四百元钱,是卖给他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分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两部分进行,先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物证:作案工具;
证据二、书证:抓获经过、物价鉴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据三、被害人熊红林的陈述;
证据四、被告人王典钊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五、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审判员:你对上述六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典钊: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就是鉴定价值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审判员:被告人王典钊,你有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王典钊:没有证据。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王典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15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审判员: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典钊:没有什么要说的。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本案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