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劳动争议案

时间:2014-03-13 15:40:3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吴艳军,审判员程旭,人民陪审员肖水权,书记员李舒。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法庭规则第七条)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规则第九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法庭规则第十一条)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1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秋雨诉被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告:谢秋雨,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 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诉讼。

 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南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邓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志峰,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 周贵德,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提起、变更、更加诉讼,进行和解、调解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谢秋雨:没有异议。

周贵德: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事实。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艳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旭、人民陪审员肖水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舒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95051条的相关规定,双

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

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

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

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谢秋雨:听清楚了。

周贵德: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谢秋雨:不申请回避。

周贵德: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讯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谢秋雨: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周贵德:没有。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鉴于该案为发回重审案件,请简明扼要发表。

饶立民:先简要说明一下案情,第一,执行裁定是错误的,要求撤销

执行裁定。第二,仲裁裁定既然已作出,发回重审中,应当判决不少于裁决的内容,否则会造成司法不公。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我们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1、支付2003年下欠的分红2万,双倍支付4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3200元(660/年×2万×10年);

2 2004-2005年拖欠工资8万元,双倍支付16万元,及

逾期支付利息62080元(760/年×4万×10=30400元;880/年×4万×9=31680元);

32006-2007年拖欠工资142037元(劳动合同约定5%岗位股份分红,其中2006年企业利润1627539.71元,2007年企业利润1213210.88元),双倍支付28407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04512元(920/年×14.2万×8年);

420086-8月拖欠工资3万元,双倍支付6万元,及通

讯补助金6-812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5288元(980/年×3.12万×5年);

5、补交2003-2008年除养老保险外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6、支付2001-2008年经济补偿金26400元(8年×1100/月×3倍)及逾期支付利息12936元(980/年×2.64万×5年);

72001-2008年加付赔偿金26400元(2.64万元×100%)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2936元(980/年×2.64万×5年);

8、违反聘用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金5万元及协议约定应得20081-8月利润分成92822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45472元。

以上合计100.732万元。

总结;四项请求,一拖欠工资,二是经济补偿金,三是加付赔偿金,四是利润分红。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补充意见?

谢秋雨:案子久拖,裁定不予执行是错误,所以导致6年一直没有处理。

审判长:请就诉讼请求发表意见。

谢秋雨: 没有。直接见发回重审意见书中的八项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诉请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周贵德:我也作个说明。原告认为执行裁定是错误的,要求判决不低于仲裁数额,不是当事人能评判的,应依法处理。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在重审一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先提请仲裁,在仲裁之外的应另案处理。

二、        从实体上看,被答辩人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具体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补充?

王志峰:不予执行裁定是有效的,是否有效不在原告诉请范围内,应另行主张。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谢秋雨: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招聘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041219日签订,证明我的工资待遇。

证据三、聘用(总经理)协议复印件,证明我的工资岗位和利润分成。

证据四、聘任书复印件,证明本人的职务。

证据五、辞职报告复印件,证明我辞职是因拖欠工资而被迫辞职。

证据六、工作移交清单复印件,证明工作已行了移交,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

证据七、20081-8月份湖北京京公司利润表复印件,证明被告是存在利润的。

证据八、云劳仲裁字[2009]07号裁决书复印件,证明我们的纠纷已经仲裁。

证据九、(2009)云民初字462号应诉通知书复印件,证明经过仲裁后,对方不服提起诉讼。

       证据十、传票复印件,同上。

证据十一、(2009)云民初字462-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对方撤诉

证据十二、申请执行书复印件,证明我申请云梦法院执行。

证据十三、(2011)云法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及中院裁定,证明我不服云梦法院裁定,向中院复议,中院维持该裁定。

证据十四、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变更信息、公司变更申请书复印件,证明云梦不予执行仲裁和孝感中院的裁定在时间的认定上都是错误的。

证据十五、湖北京京食品有限公司[2008]003号关于费用报销(暂行)规定复印件,证明有相关报销规定。

证据十六、关于请求兑现下欠工资等和代垫费用报告及批示,证明原来的一项代垫费用10万元是经公司同意给付的。这10万已领取。

证据十七、北京京京肉食厂2003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证明该企业当时有利润。

证据十八、短信影像复印件,证明原来的高金食品下欠我不少20万元的工资,当时我没有同意。

证据十九、20062007年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是一审开庭后我收集到的,证明当时企业有利润,按合同约定,应该按利润分红计算工资。

说明:十八、十九项是上次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饶立民:补充一下。十七项,北京京京和湖北京京的投资主体完全一致,他们是关联企业。十七和十六项应结合在一起来证明应该按北京京京的标准来分红给原告,按5%支付22万元。现在只请求要2万元。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补充说明?

谢秋雨: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原告方的上述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周贵德:对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证据二有异议,应提供原件;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是虚假的;

       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它不是劳动合同,不能据此计算劳动报酬,它是承包经营同;

               对证据四没有异议

       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辞职不是因为拖欠工资,而是因为他经营不下去,是他主动提出的。

       对证据六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该证据中的内容只是部分移交,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七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第一上面应加盖财务章;第二谢秋雨为总经理,当时他管理印章。利润表是前8月份的,不是年终的,不享受年终分红。

       对证据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十四没有异议。

       对证据十五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原件,公司无相关规定。

       对证据十六有异议。批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它是北京京京肉食厂作出的,不是湖北京京作出,他们两个单位是独自的法人,不存在关联。内容也不明确。另10万元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这个费用不合法。

       对证据十七真实性有异议,要提供原件。它与湖北京京企业没有关系。

       对证据十八对真实性有异议,有名字无号码。要问本人李凤云才能知道。

       对证据十九的真实性有异议,没原件。如有原件,我们要求会计事务所作证。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说明?

谢秋雨:一,证据二可以作司法鉴定。原件在公司里。证据三的原件也在公司里。二、证据十五,公司也有原件。三、证据七中1347是原件,256月是复印件。之所以都没有原件,是因为聘用方把我的办公室撬了。四、证据十六,10万元的费用问题,是对方用传真机发过来的,他说的是打牌钱,但没有时间、地点等说明。这项费用已经了结,与本案无关联。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

谢秋雨:无。我补充一下,十五项证据,67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如需我举证,对方可以提供该三个月我签过字的工资条。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周贵德: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于2004年12月23日登记成立。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与北京京京肉食厂2001.6.20-2006.6,20签订劳动合同。

       证据三、借条,证明谢秋雨个人借款2万元。

      证据四、领条一份,证明2008年8月14日,原告利用职务之便领取现金15万元。

       证据五、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证明2008年8月6日原告从湖北京京食品公司为自己转账98000元。

       证据六、撤案证明,证明2008年8月6日及8月17日,原告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准许,占用被告生产流动资金24.8万元。

       证据七、辞职报告,证明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主动提出辞去总经理职务,原因是其经营问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证据八、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被告2008年经营额亏损188066.13元,不存在支付利润分成的事实。

       证据九、李凤云提供的书面证言,证明事实:1、谢秋雨在湖北京京食品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工资标准是按照2011年京京肉食厂每月5000元计算。2.证明谢秋雨私自转账并开走一辆汽车。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就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饶立民:对证据一真实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内容。原告于2003年就到了湖北京京食品企业,应由湖北京京承担义务。

      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方欠款2万元。

      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证明工资待遇还下欠原告4万/年。

      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我是从公司收到的。9,8万和5.2万是领取的15万。5.2万在公司账上。5.2万是领取

      金。9.8万是转账。

      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该事实,不能证明谢秋雨有犯罪事实。

      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第三条拖欠工资是辞职的主要原因,同时应加倍支付赔偿金。

      对证据八中盖章是后来补的,真实性不认可。08年即便全年亏损,原告也没有责任。亏损应由公司自己承担

      谢秋雨在经营期间没有亏损。

      对证据九证人证言,一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否则不应予以采信。二她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都有李凤云的签字。所以该证据不能采信。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补充说明?对原告方的异议

王志峰:一、关于证据六挪用资金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不构成犯罪,所以有撤案证明。

二、证据八是被告在国税局调取的,是真实的。

      三、证据五中的9.8万不在领取的十五万中。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说明?

谢秋雨:可让会计作证。

饶立民:单纯的一张汇款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债务问题。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供?

周贵德:证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庭。无其他证据。

谢秋雨:我还有证据要补充,是湖北云梦京京食品公司提交给开发区 的一份报告。

饶立民:证明内容:湖北京京在工商注册之前有一个湖北云梦京京食品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是由湖北云梦京京变更为 湖北京京食品公司。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王志锋: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它与湖北京京是两个独立法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另它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劳动合同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证据?

谢秋雨:无。

审判长:庭审举证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问答阶段,双方可以就本案事实向对方进行发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是否向对方发问:

谢秋雨:无。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方:无。

审判长:合议庭问一些问题。

       首先,北京京京肉食厂与湖北京京食品厂有何关系?

谢秋雨:是关联企业,是家族企业。王庆云、李凤云、王浩、王雷、王媛占有股份,它们是独立法人企业,双方单独核算。湖北京京食品公司由京京肉食厂的股东发起设立。

审判长:京京食品与高金食品的关系?

王志锋:股权转让,四川高金全资收购京京食品公司,由京京食品公司改名为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谢秋雨,你在湖北京京食品公司负责什么工作?

谢秋雨:主要是对外筹建办厂,筹建完成后,主要是负责银行贷款,对外销售融资。相当于管理职务。

审判长:你在京京食品公司的劳动报酬怎么约定的?

谢秋雨:是根据04年的劳动合同计算的。没有利润,按每年10万,

每个月先支5000元。有利润,按利润的5%计算。

审判长:工资如何领取?

谢秋雨:每个月造表领取。

审判长:有无拖欠情况?

谢秋雨:有。在困难时拖欠两三个月,但后来都补了。

审判长:你向被告方提供的领条中的数额是怎么来的?

谢秋雨:按合同约定是每年10万,每个月预先领5000元,一年6万,

每年4万元未领。

审判长:被告方听清楚没?有无意见?

周贵德:每月工资领取5000元,无异议。他的工资待遇就是每月5000元,没有利润分成。并且现在都已领取。

审判长:08年的待遇没有支付的情况?

谢秋雨:08年6-8月没有支付工资。1-5月份都已领取。

审判长:被告是否认可?

被告方:是的。08年6-8月没有支付工资。

审判员:原告,你是作为湖北京京还是北京肉食厂的员工?

谢秋雨:湖北京京。我是北京京京委派到湖北京京食品公司的。

审判员:你是03年下半年来的湖北京京?

谢秋雨:是的。

审判员:你的工资是由谁支付?

谢秋雨:湖北京京支付。

审判员:08年后工资是怎么发放?是否是承包性质?

谢秋雨:预先领取1万元。是责任制。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候离职?是否结算?

谢秋雨:08年8月15日辞职,9月1日离职。没有结算。

审判长:你们双方还有无发问的?

周贵德: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不一致,聘用合同签订之前是否结算?

谢秋雨:没有结算。

审判长:在公司工作这么长时间,拖欠工资的情况向劳动部门举报过没有?

谢秋雨:没有举报,也没有投诉过。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饶立民:本案的焦点就是劳动争议,一是要求给付工资问题。是否拖欠工资,都有证据来源。从两份合同来看,工资待遇每年10万,每年拖欠4万元。本案产生争议的原因,是证据中提交的劳动合同无原件,但我方认为它是有效的,它有股东签字。并且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是倒置的,原告辞职后,办公室被撬,原告无法提供原件。这些原件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二、从辞职报告和被告提交的领款单上看,证明了被告每年拖欠4万,它能够证明拖欠工资是事实。被告主张没有拖欠与事实不符。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是否经过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不影响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三、原告应得的工资利润分成都有合同约定。利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聘任协议,是责任制性质,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四、被告提出原告新增诉请应该仲裁,是不成立的。

(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王志峰:1、我们公司不欠他的工资。2、聘用协议中,约定年终实现利润才有分成,他不是工作到年终,故没有。3、08年的三个月确实欠了工资。

周贵德:被告不存在拖欠工资。1、工资是每月结清的。2、聘用合同他是认可的,新岗位任职之前,他应该会提出异议,但他没有结算而签订了聘用合同。(详见书面辩论意见)

审判长:原被告已发表辩论意见,双方当事人发表辩护意见应注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双方可以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谢秋雨:我们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将予以充分的考虑。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原  告:无。

被  告:无。

审判长:依据《民诉法》第141条第9、93、96、14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谢秋雨:同意。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方:同意

审判长:鉴于双方都同意调解,由于时间关系,本合议庭决定另行安排时间组织你们进行调解。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名。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名。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主持人] 说: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