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抢劫、斗殴案件

时间:2014-11-04 09:05:4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抢劫、斗殴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刘俊明,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郭熊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郭熊,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抢劫、聚众斗殴于2014110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7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郭熊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刘俊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郭熊,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郭熊,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被告人:起诉书上指控的抢劫的事实,我、杨波等5人,实施抢劫是谭磊提出来的,有原因,他欠别人的钱没有还,实施抢劫的时候带了砍刀,因为天气冷的原因,我们都带了口罩,没有钢管,不是每个人都有刀具,有4个人拿了工具,我没有拿,抢劫的时候没有分工,当时不知道抢了什么东西,听他们说抢了一部手机及身份证之类的还有部分零钱,我们拿去消费了,我是出于讲义气才一起去的,事发的原因是万子龙以前带人把我朋友砍了,刀是代天孙拿过来的,刀是从外面拿到KTV去的,为什么拿去我也不知道,他来的时候跟我们说他看见跟他打架的人,我从他拿来的刀具中抽出一把也跟着出去了,我到现场后他们有上十个人,他们其中有一个人问我是不是金店的,后来就一群人把我围了,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后来警方来了,是我主动告诉警察的,

审判长:当天对方为什么也在火车站附近?你们实施聚众斗殴的工具去哪了?

被告人:是盛钟杨暗地里跟他们商量好的,我的刀掉了,其他的我不知道。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扣押物品决定书;2、被抢手机信息;3、云梦县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4、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谅解书;7、被害人吴三兵的陈述;8、证人冷煦圣、吴元庆、王华娟、左婷、鄢兰的证言;9、同案人谭磊、杨波、陈耀刚、盛凯凯、孙冬义、刘博武、赵璞、许袁超、盛钟杨等人的供述与辩解;10、被告人郭熊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郭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熊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于聚众斗殴的事实,我认罪。但是我要强调的是我的被砍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从轻。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