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补偿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3-26 10:15:00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拆建补偿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张红娟,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刘俊明,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程菊红,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朱四毛,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款等。

审判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你们的基本情况。

被  告: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记为云梦县城关新村41号,实际是云梦县城关镇安平路人寿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荣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应诉,承认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

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梦县农业局诉被告胡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刘俊明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第138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置换面积150.80平方米以现金方式按其应还楼层(改为商铺)市场价格5000元每平米折算补偿原告754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150.80平方米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或登记所需的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水、电报装所需的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直至原告搬进新房屋之日止;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你诉请的第1项,5000元怎么来的?

原  告:云梦县市场商铺价格的最低价。

审判长:第2项的诉请中的相关费用是怎么组成的?

原  告:交易契税,总造价的百分之12,总共是94800元,登记费大约2700元。

审判长:报装费是多少?

原  告:电是4500元,水是1500元

审判长:房屋租赁起算什么时候?

原  告:2013年8月10日后的圣荣公司未给,要求到本案的执行日为止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补充意见?

原  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  告:本案之前做过调解,但是没有成功,但是我们还是同意调解的。

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1、原告诉请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合同第3条约定,对楼层的选择是在图纸确定和开工之前;2、原告所说被告擅自改建第三层房屋为商铺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行为要求将第三层改建为商铺,不是被告擅自改建;3、双方约定的是在图纸确定及开工之前。

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1、原告主张折算现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折价我们应该以房屋价格折算,而不应该以商铺的价格折算;2、还建的是住宅不是商铺;3、现有住房实际售价为3180元,如果要还件应该按照150.80平米;4、按照当时的折算评估来。对第2和第3个请求都不能成立,因为卖给我们之后不存在这些费用。对第4个请求,我们都通知了还建户来接受房屋,是原告不接受,租赁费用实质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所以由自己承担。

审判长:原告对事实有什么补充?

原  告:第1项请求150.8是根据我原面积107.72和我的补偿面积共的来的;原告说住宅每平米3180元的价格,开盘是3480元每平,一楼加30元,我的楼层在第3层,虽然政府要求改建,但是他们也没有跟我通知。

审判长: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企业信息,原拆迁地(云梦县梦泽大道38号原农业银行城南储蓄所住宅楼)再建房屋圣荣嘉缘现状(1-6)楼现为梦诛大酒店及商铺照片,证明;

证据三、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合同书;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原告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的这三组证据对诉请都不能证明。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  告: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用地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证明我们答辩主张中的房屋建筑层数和开发内容是通过政府部门许可的,而不是我们擅自改建。

审判长:由原告质证。

原  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件上不能说明政府批他们把3楼改成商铺。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  告:没有,但是我们可以庭后可以补交关于改建商铺的证据。

审判长:相互发问阶段,原告有无问题问被告?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问题问原告?

被  告:没有,但是我们陈述一下,我们手上的留存合同是没有签订日期的,时间也不能计算,并且原告要我们赔偿违约金也不知道怎么计算。

审判长:原告,说明一下。

原  告:当时签合同是所有住户一起签的,6月7日签订的,被告的没有时间有可能是当时没有签,但是我的合同签订时间的是当时签订的时间。

审判长:法庭问几个问题,合同是格式合同吗?

被  告:是的。

审判长:合同的第三项,你们为什么一直没有确认楼层楼栋、房号的确认书?

被  告:我们开工之前通知签署,但是原告自己没有签。我们是电话通知,没有书面记载。

审判长:原告,你们接到通知没有?

原  告:没有,从签了置换合同之后再没有过通知。

被  告:审判长,我们就这个问题想问一下原告,你诉状说的房屋建成之后选楼层的依据。

原  告:我对这方面不懂,我以为是房屋建成之后再选房。

审判长:最近一次通知选房是什么时候?

原  告:2013年10月份以电话通知,叫我交物业费,说我的楼层定在801,我去一看是个异形房。

审判长:被告方这个属实吗?

被  告:我们是根据还建面积选择,

审判长:原告不满意你们要他选其他房屋吗?

被  告:我们让他在相同房型、面积里选。

审判长:原告是不是?

原  告:他没有让我选其他房屋。

审判长:你们什么时候开盘的?

被  告:2013年9月。

审判长:原告是吗

原  告:不是。

审判长:你们预售时间是什么时候?

被  告:预售时间不清楚,庭后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原告,你知道这个房子什么什么开盘?

原  告:具体时间应该在2012年3、4月份

审判长:那你为什么不找他要房子?

原  告:我去找他们时他们说留了的,不用找他们。

审判长:你们总共拆了多少家,现在怎么安置的?

被  告:16家,除了原告一家未住,还有另一间别人委托我们卖。

审判长:原告,属实吗?

原  告:不是,我知道的至少有6家还在观望,没有安置。

审判长: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争议的焦点:1、原告还建的房子应该是哪层哪户;2、房子折算现金是按107.72还是按150.8算;3、房屋是应该以商铺计算还是住宅的3180计算;4、关于费用应该由谁支付?双方同意本庭归纳的焦点吗?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除了主张的没有补充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辩论意见与我们答辩的意见相同,我们补充一下,我们主张的是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按3层还建原告,我们把3层改成住房还建给原告。

审判长:原告你同意吗?

原  告:房子位置、方向是跟我以前房屋置换的位置相同。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意见?

被  告:合同中没有关于朝向问题。

审判长:被告你们已经超期交房,你们多久交房?

被  告:具体我不懂,但我们肯定在最短时间改建。

原  告:你们在3楼建房子肯定要双方协商。

审判长:下面由陪审员做调解引导发言。

陪审员:你们还是以调解为主,作为群体来说,原告应该属于一个弱势,希望双方坐下来好好拿出调解方案。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鉴于双方目前不能拿出一个调解意见,我们庭后再调解。

审判长:下面做最后陈述。

原  告:没有说的。

审判长:被告做陈述。

被  告:同答辩意见及调解意见。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休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