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8-15 09:05:0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王斌,书记员朱成成。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完毕,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  告:黄鸿雁,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1:盛常伟,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2:盛仲清,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  告:无

被  告: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  告:无异议。

被  告:无异议。

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

       以参加本案诉讼。云梦县人民法院义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黄鸿雁诉被告盛常伟、盛仲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书记员朱成成担任庭审记录。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①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许中途退庭,原告如果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如果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⑥当事人应如实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毁灭证据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对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告知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361040元及利息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先由被告盛仲清答辩。

被  告2:1、对双方的主体有异议。  

        2被答辩人没有按答辩人的要求提供钢材。

        3、被答辩人未能及时供货,导致工期延误,给答辩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4、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5关于合同数量的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

        6、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利息和违约金更不存在。

审判员:被告1,,由你答辩。

被告1:同意被告2的答辩意见。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答辩有无疑问?

原告:1、合同是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钢材我当天就送去了。

    2、合同的数量和型号都是被告报送过来的,我们没有更改。

    3、关于利息我们双方协商的。

审判员:被告方,你们是否还有新的答辩意见?

被告1:没有。

被告2: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请原告举证。

原  告: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二、钢材供应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

        三、送货单。拟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钢材83.827吨,价值361040元。

       四、2014年1月28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钢材款36万元及利息7万元未支付的事实。

审判员:请被告质证。

被  告1:都是事实,无异议。

被  告2:证据1、2、4都是事实,无异议,是我打的欠条,过年期间打的;证据3送货日期不是2012年10月26,是2013年腊月送的。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新的证据。

原  告: 没有

审判员:请被告方举证。

被  告2:1、照片四张。证明原告送的钢材有多余的,并且私自送了10#的圆钢,我在建房过错中没有用到。10#钢材多了10吨,12-25#钢材多了10多吨。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  告:我不清楚照片是否是真实的,我是按被告要求送的货,被告建房多余的不应由原告负责。

审判员:被告方还有其他的证据?

被  告1:没有。

被  告2:没有。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有新的证据?

原  告:没有。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1、2、4份证据,被告方都没有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对该证据本庭将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作综合评判;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因原告有异议,认为不清楚照片的情况,对该证据本庭将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作综合评判。

审判员:法庭有几个问题向原、被告发问,请原告方简要陈述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原  告:经过被告的大儿子的朋友介绍认识,得知被告方需要钢材,我与被告1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合同,当时被告2也在场,根据被告方的钢材需求,我当天把货送到被告工地,合同约定2012年年底把货款付清,被告方将钢材用于胡金店普乐花园的建设。 货送到后是被告2验货并签收了送货单。武汉物资经营部是我朋友的公司,实质是我私人在供应。

审判员:被告,普乐花园是谁开放的?

被  告2:是我,我挂靠在胡金店建设公司,办了手续的。

审判员:你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候盖了公章没有?

被  告2:没有,房子是我私人开发的。

审判员:被告2,你与原告谈了多的钢材要求原告拖回去么?

被  告2:在起诉之前,我考虑跟原告是很好的朋友,所以没有要求原告拖回去。现在原告起诉,我现在要求原告承担我一部分的损失。另外7万元利息应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能太高了。

审判员:双方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焦点如下:1、钢材价格是否过高?2、多送的钢材,造成被告方的损失,原告是否承担?3、利息是否过高?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员:原告先发言。

原  告:1、我是签订合同的当天送的货。

       2、钢材价格是按网上的价格订的,是被告方认同的。

       3、利息是按每月2分的利息算的,一共14个月,算了15万多,最后经双方协商,定的7万。

审判员:被告方发言。

被  告1:没有

被  告2:按照我答辩状的意见

审判员:原、被告称述最后意见。

原  告: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钢材款361040元并按合同计算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 告2:361040元钢材款我承认,其他的不承认。

被 告1:同意被告2的意见。

审判员:鉴于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下面直接进入法庭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1:同意。

被 告2:同意。

审判员:原告发表调解意见?

原  告:被告方一次性付款可以考虑减少。

审判员:被告发表调解意见?

被 告2:最好是在年底分批付清。

审判员:鉴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庭将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定期宣判,庭审笔录待双方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今天开庭结束,请双方在笔录宣读后,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遗漏或者差错的,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