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5-05 09:00:4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何艳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李小军诉被告蔡小双、蔡双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李小军,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董昭,中学教师,住云梦县一中教师宿舍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蔡小双,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蔡双波,男,(基本情况略)。(简称被2)

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即代为参与庭审活动,承认、放弃、反驳对方诉请,代收法律文书等。(简称被2代)

审:被告方称蔡小双与蔡双波是同一人,原告是否变更诉讼主体?

原代:不变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蔡双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何艳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489元你被告蔡双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1、原告起诉状中被告主体不明确,蔡小双与蔡双波实际是同一个人。2、当时出事时摩托车上做了三个人,违反规定。现在还有李子由等2人是否受伤,不明确。3、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客观导致主次责任颠倒,原告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4、原告计算方式有误,诉请过高。原告是农村标准,原告不构成伤残,后继治疗费3000元无依据,因按实际发生据实计算。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 证据一:身份证;拟证原告身份

证据二:病历;拟证原告住院治疗情况

证据三:医疗费清单及结算单据;拟证原告花费医疗费32732.01元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原告误工100天,护理3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500元。

证据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拟证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达成协议。

证据六:鉴定费收据;拟证鉴定费900元

证据七:车票;拟证交通费470元

证据八:摩托车行驶证;拟证车主为蔡双波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请法庭审核。对证据四有异议,后期治疗费3000元应当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与出院记录有出入,出院记录要求休息一个月,无需休息3个月。证据五;事故认定书对主次责任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告是主要责任,被告是次要责任,被告蔡小双有驾驶证。原告当时车上有3人,是违规。证据六无异议。证据七请法庭核定。对证据八无异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被告向法庭预赔1.2万元,收条。驾驶证复印件及

未带来,3天之内提交法庭。

审:是不是这个情况

原代:是的

被代::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提问

原代:没有提问,补充说明,蔡小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审:蔡小双与蔡双波是同一人,为什么有2个名字?

被代:我兄弟3人,大哥身份证名字叫蔡大双,我的身份证上是蔡小双。过去读书的时候学名是蔡双波。

审:交警处理时,你没有驾驶证,现在为什么能提交驾驶证?

原:当时我提出了异议的

:鄂K  491车是你所有吗

被:是

审:你的大哥蔡大双与你是否是双胞胎?

被:是的

审:你向原告方预赔偿多少?

被:1.2万元

审:原告方是否有这个情况

原:是的

审:原告你的摩托车是否你所有

原:不是我的,是我侄子李子由的父亲的。

:被告方向李子由和董晓阳

被:没有,李子由受伤,董晓阳未受伤。李子由在县医院治疗了2千多元,自己支付的。

审:李子由为什么没有提起诉请?

原:李子由说他在外打工,等下半年回来再与蔡小双协商解决

审:原告你驾驶的机动车有没有驾驶证,有没有投保?

原:没有驾驶证,没有投保。

审:请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如对事实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申请复议,但未申请,应当认定。法医鉴定是法定机构依程序作出的鉴定,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诉请的计算标准都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代:1、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时虽然没有提起复议,但事事故认定书是一份证据,法院应当依法核定。该份责任认定书明显错误,坚持答辩意见。2、明镜法医鉴定所的鉴定,因为原告未构成伤残,但又有后期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误工时间与出院记录相矛盾。认为该项费用不客观。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医院的住院记录,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复原情况,不代表完全痊愈。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被代:不申请

审:原告方你住院几次?

原代:第一次在云梦县医院,拍片检查后即转院至孝感中心医院,没有办转院手续。住了一夜之后转院至同济,当时在医院照顾的人手不够。转院至武汉同济医院,中心医院出具了材料。

审:请双方在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依法判决

被代:请法庭裁定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除去被告方已赔付的1.2万元,还支付1.8万元。

被代:

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