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4-05-06 10:00:0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关永强,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邱繁,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王德苟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王德苟,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被告人:王德苟,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你因什么事、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什么时间被监视居住?

王德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3月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长:在此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王德苟: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王德苟:收到了,有十多天。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德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长关永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邱繁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2、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王德苟,你听清楚了没有?

王德苟: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王德苟,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王德苟:听清楚了,是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是否愿意自愿认罪?

王德苟: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王德苟,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这个法律后果是否明白?

王德苟:听清楚了,我明白后果。

审判长:被告人王德苟,你简要陈述一下事故发生的经过?

王德苟: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样。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你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吗?

王德苟: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到案经过;

       证据二、证人冯翠芳、盛仲清、滕家杰的证言;

       证据三、被害人王子顺的陈述;

       证据四、被告人王德苟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五、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审判长:被告人王德苟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德苟:无异议,是事实。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德苟:没有证据。

辩护人:有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出具的一份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王德苟从轻处理。

审判长: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这个案件被害人家属是在立案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在本院的调解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宣读云梦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云梦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王德苟适用非监禁刑。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王德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德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同意对其判处缓刑,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德苟:没有辩护的。

辩护人: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第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第三、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第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判处缓刑,请合议庭依法考虑。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王德苟:我自己有蛮大的错误,对被害人有损失,对自己也是重大的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审判长:本案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