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义堂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4-12-03 09:05:0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王斌,书记员朱成成。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准备开庭。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没有。

原  告: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完毕,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  告:周文芳,女,(基本情况略)。

被  告:赵进,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  代:武庆雪,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告: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  告:无异议。

被  告:无异议。

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

       以参加本案诉讼。云梦县人民法院义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周文芳诉被告赵进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书记员朱成成担任庭审记录。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①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许中途退庭,原告如果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如果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⑥当事人应如实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毁灭证据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对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告知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你们是否放弃法定举证期和答辩期要求提前开庭?

原  告:是的。

被  告:是的。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2014年3月6日,这个案子在云梦法院经过审理,原告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在开庭之前,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原  告:不申请。

被  告:不申请。

审判员: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  代:宣读起诉状(略)。                  

       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判令婚生女赵卓琦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原告有补充的没有?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

被  告:1、原告坚持离婚的话,我同意;

      2、女儿我抚养可以,原告要出抚养费用;

      3、没有共同财产;我打工的钱都被原告,给原告花费了;

  事实部分:原告不愿意在我家生活;我们时有争吵,争吵后被告就回娘家,我也经常去她娘屋里去接;另外原告希望按照她的想法去做,没有商量的余地;我们的性格不合。

审判员:现在进行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请原告举证。

原  告:一、原、被告及婚生女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的年龄、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

       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在云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三、(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云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

审判员:请被告质证。

被  告:无。

审判员:请被告举证。

被  告: 1、B超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回来做过孕检。

       2、存折一份。拟证明原告取过2万元钱。

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  代:关于证据一,2010年10月29日是做过,是婚生女出生的时候做的孕检。

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是原告取得钱。

审判员:现在进入庭审问答阶段,双方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原  代:1、你什么时候给的钱,给了多少?

被  告:一共5万,从2010到2012年。都是年底给的。2012年底给了1万。2013年原告没有回,就没有给。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

被  告:你是不是要离婚?2011年11月,你回家了没?2012年9月23日,你在哪?

原  告:是要离婚;我没有回;我在外打工。

审判员:法庭有几个问题向原、被告发问,请双方简要陈述双方的婚姻情况。

被  告:2009年9月认识,2010年1月2日举行婚礼,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

2010年起开始分居,她都在她娘家生活,几乎不回,2013年就没有联系。

审判员:原告,卡是否在你手上?你取过钱没?

原  告:我没有卡,也没有取过钱。

被  告:卡在你手上,我的存折不能跨省取钱。

审判员:我们法院前期做出判决后,你们联系过没?

原  告:没有。

被  告:我电话打不通,我跟原告说去娘屋接她,她不愿意。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共同财产?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女儿现在由谁在抚养?

被  告:我在带,在三赵上小学。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员:原告先发言。

原  代:1、原、被告分居2年,感情不和,感情破裂。从上次法院判决后,双方无往来,已经没有感情基础。坚持要求离婚。

       2、原告同意承担抚养费;

       3、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补充的?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发言。

被  告:我同意离婚;小孩的抚养费原告承担;存折上的钱的去向及孕检报告给我个说法。  

审判员: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  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1、2、4项诉讼请求。

被  告:我不承担诉讼费。

审判员:鉴于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下面直接进入法庭调解,希望你们好好考虑自身的婚姻情况,考虑孩子以后成长生活环境。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员:现在调和,原、被告是否同意调和?

原  告:不同意。

被  告:不同意。

审判员:现在调离,原、被告是否同意调离?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员:原告发表调解意见。

原  告:1、我与被告离婚。

        2、关于抚养费我愿意每个月承担200元。

被  告: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我要求原告承担的抚养费为原告工资的30%。  

审判员:鉴于双方达成未达成一致意见,本庭将定期做出判决。

今天开庭结束,请双方在笔录宣读后,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遗漏或者差错的,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