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纠纷案

时间:2014-05-21 09:00:13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鲍建军,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告:钟贤平,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从堂,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

 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负责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贤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建军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告:听清楚了。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询问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张从堂已付医疗费、住院生活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6636.33元(详见赔偿明细);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员: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告:没有。

审判员:由被告针对原告诉请进行答辩。

 告:1、对于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交警认定、赔偿的明细没有异议;2、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请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进行了赔偿就不存在再赔付5.6万余元。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告: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褚涛驾驶原告钟贤平所属车辆鄂K41689号轿车与王汉祥驾驶武汉B44909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王汉祥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三、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证明原告方除赔偿医疗费137381.66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435000元;

证据四、驾驶证、行车证,证明褚涛驾驶鄂K41689号轿车,该车属原告钟贤平所有;

证据五、车辆保险单,证明K41689号轿车投保被告强制险及商业险,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六、住院病历资料,证明王汉祥在湖北省中山医院救治10天,抢救无效死亡;

证据七、医疗费票据,证明王汉祥医疗费共计17381.66元;

证据八、丧葬交通、住宿费等票据共10000元;

对证九、王汉祥户口本及女儿户口,证明王汉祥抚养对象。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告:对证一没有异议,对证二没有异议,对证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四没有异议,对证五没有异议,对证六没有异议,对证七没有异议,对证八有异议奔丧费用含在丧葬费,不应另行增加,对证九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说明一下被告对证据八的异议。

 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八所确定费用属合理开支,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审判员:由被告举证。

 告:证据一、原告索赔申请,证明原告意向向保险公司申请;

证据二、赔偿计算明细,证明被告已向原告赔偿36万余元及该款的组成;

证据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条款规定负同等责任事故比例的按50%赔付,免赔精神损失抚慰金。

审判员:(出示)由原告质证。

 告:对证一没有异议,对证二有,明细是被告单方所列,原告不予认可,对证三有异议,知道今天我们才看到保险合同条款,足以说明被告未尽齐告知义务,所以不能成立。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本庭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待庭后审核后进行确定。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下面本庭归纳争议焦点,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5.6万余元不应赔付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代理人认为5.6万余元该赔的依据是根据商业第三者30万是不计免赔,被告方提供的保险合同原告认为未告知原告因此不应生效,针对5.6万余元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对上述归纳的你们有没有有意见?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张从堂及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告:对于赔付问题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付,被告所提出的保险条款问题,这两个条款到目前为止元该未见过,因此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原告投保不计免赔,所以被告应该全额赔付,原告依法赔付王汉祥的赔偿金远远超过保险公司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对于精神抚慰金应该计入赔偿之内,因未明确告知其该条款视为无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精神抚慰金的应该支持。鉴于本案中被告赔偿明细里面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混在一起,并未明确险种,故原告方应在交强险里赔付。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告:1、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比较特殊,本案投保险,保险条款都属于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是一个完整整体,双方都应以认可为依据,双方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原告自行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付款义务,但是赔偿协议没有经过被告认可,不能在交警方认定作为依据,因此对我们不发生效力;2、我方已依约赔付完毕,不应再行赔付。我们的赔偿明细是,医疗费不能全额赔付,要扣非医保用药10%,住院生活补贴按15元每天,护理费按50元每天,误工按62.7元每天计算。(计算明细详见赔偿明细)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你有什么补充?

 告:医疗费问题,被告未告知约定条款约定内容,被告自己也比较模糊,因此医疗费用应由被告全额赔付,不应打折;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是依法计算,并未恶意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因此被告应依法计算上述三项费用。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有什么补充?

 告:保险条款约定,医疗费打折不是我们自己算的,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来计算的。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补充?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作最后陈述。

 告:请求法院尽快支持原告方诉请。

 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告:被告方的调解意见我可以传达原告。

 告:同意调解

审判员:交通调解到此结束,庭后你们还可以调解,一周内看结果回复我们,逾期将依法判决,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完笔录无误后签字,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