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9-10 09:05:5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万翠琴,书记员景艳秋。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周水容诉被告林峰、蔡全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周水容,女,(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请,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代)

被告:林峰,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蔡全民,男,(基本情况略)。(被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8号。(被3)

负责人:徐超斌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是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请,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各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万翠琴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景艳秋担任本庭全部记录。被告蔡全民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按规定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各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各被告:没有。

审: 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5804元 2、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3、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一、原告所说事情属实,二、原告所说的赔偿金额依法核算。三、要求保险公司尽力赔偿。

被3代:一、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二、对交警要求林峰负全责有异议,作为法院有权利对不正确责任认定重新进行划分。三、对于赔偿金额结合证据予以确定,然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我方向法庭提供十组证据。

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拟证事发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二:周水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原告身份情况,同时说明原告为农业户口。

证据三:被告林峰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拟证被告基本情况,同时证明车主为蔡全民。

证据四: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拟证肇事车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证据五: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拟证原告周水容伤情为9级伤残,误工150天,护理75天,后期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800元。

证据六: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拟证原告周水容在云梦县医院治疗过程及诊断结果,同时证明周水容因伤住院77天。

证据七:医疗费单据及费用清单;拟证原告周水容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

证据八:云梦县清明河乡饶港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证周水容目前以务农为生。

证据九:鉴定费发票;拟证原告周水容司法鉴定费1200元。

证据十:交通费发票;拟证周水容交通费用。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1:对原告提交十组证据真实性及目的性均无异议。

被3代: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责任划分用于调整,对该组证据其他证据无异议。证二、三、四无异议。证据五有异议,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对证六真实性无异议,住院天数实际为77天。对证七有异议,医疗费原件没有核实,没有加盖印章。对证八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对于这二轮延包后是否务农存在异议。对证九真实性无异议,但与保险公司无关。对证十交通费请法庭认证。

审:原告方还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没有

被3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被3代:原告受伤期间谁在护理?

原代:不清楚

审:林峰,蔡全民的车子是借给你用的吗?

被1:是的。

审:原告,被告除了垫付33378.50元还垫付了其他费用没?

原代:没有

被1:还在交警队交付了2万多的费用。

审:由原告二轮延包后是否务农作下说明

原代:对于原告二轮延包后是否务农这个问题,土地承包确实是他们的,由村委会证明.

审:保险公司是否有垫付费用?

被代3:没有。

审: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庭当庭认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庭后在评判。现在总结争议焦点:1、被告方对原告方安全意识2、保险公司提出的护理人护理费的费用。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围绕焦点,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本案事故真实存在,被告林峰负全责。2、对事故发生责任,林峰应按他的责任程度进行赔付3、对司法鉴定书意见真实客观,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该鉴定书应予以采信。4、我方提出诉请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至于保险公司提到的赔偿标准作出以下答辩,关于误工费我们认为原告方虽然超过60岁,但是由于原告本人并非城镇退休工人,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因此不能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来衡量原告的劳动能力及务工标准。同时,现阶段农村务工60岁老人也是非常多的,因此我们计算赔偿金额不存在不合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原告方无过错,同时原告方是60岁老人,自身承受能力要比他人高,所以我方认为此赔偿金额合适,对于交通费用由于原告证据保全的意识不足,只提供了部分交通费用。具体由法院裁定。

被1:实际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予以核算。

被3代:根据法庭调查意见,我方认为:一、根据侵权责任法原告在通过丁字路口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二、对于鉴定意见真实性存在异议,本公司对该鉴定书重新鉴定或者认可在3日内予以决定。三、关于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从事农业生产的事实,且存在实际减少收入,因此对该项费用不应计核。四、护理人员应以实际护理人员减少收入计算护理费,应参照农村标准计算。五、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六、交通费由法庭酌情裁定。七、鉴定费和诉讼费我方不承担。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补充2点。1、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原告是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无事实依据,因此原告方无过错。2、护理人员由原告方子女进行护理,护理人员系城镇居民,因此因参照居民服务业计算护理。

被1:无意见。

被3代:护理人员还是应该按农村人员计算。对于被告垫付的费用同意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审:请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1: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3代: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1:同意

被3代:同意调解

审:现在休庭5分钟。

审:现在继续开庭,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请求被告方赔偿七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林峰承担。

被1:同意原告调解意见。

被3代:我们还需要回去协商。

审:法庭调解结束,庭审至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