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11-21 09:05:4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孙连成,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黄梦萍,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1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银山、万爱云、程盼、张思齐诉被告湖北省电力公司云梦县供电公司、彭延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告:张银明,男,(基本情况略)。系张恒的父亲。

 告:万爱云,女,(基本情况略)。系张恒的母亲。

 告:程盼,女,(基本情况略)系张恒的妻子。

 告:张思齐,女,(基本情况略).系张恒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程盼。系张思齐的母亲。

(下面,宣读授权委托书)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代领标的款等。

 告:湖北省电力公司云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梦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贺少文,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江望军,湖北省电力公司云梦县供电公司安保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应诉,答辩,提起反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宣读委托书)

 告:彭延凯,男,52岁,湖北云梦人,住云梦县曾店镇长彭村长彭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王念东:没有异议。

饶立民:没有异议。

彭延凯: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孙连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黄梦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王念东:听清楚了。

饶立民:听清楚了。

彭延凯: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王念东:不申请回避。

饶立民:不申请回避。

彭延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讯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王念东:有两位证人,一个是滕云龙,一个是冯三雄。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饶立民:没有证人出庭。

彭延凯:没有证人出庭。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到休息区等候传唤。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王念东: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2802.5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原告张恒受人邀请到彭延凯所在鱼塘钓鱼,经过鱼塘时在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下不幸被电击身亡,被告未设置警示牌,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明细:一、死亡赔偿金:22906×20458120

二、丧葬费:38720÷12×619360

三、女儿抚养费:15750×15÷2118125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以上合计645605元,两被告承担50%322802.5元。

审判长: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诉请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饶立民:(宣读答辩状)一、答辩人所架设的高度符合规范有警示标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答辩人辩称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与事实不符。架设的高压线悬挂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等标志,另外彭延凯也设有告示,另经法院组织勘验达7.8米符合国家规范。因此,答辩人所架设的高压线符合规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死者张恒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钓鱼活动,属于在违法范围内从事活动,应经电力部门批准从事安全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因高压造成他人人身损失的,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恒属于在行政法律法规内从事禁止的行为。三、张恒无视他人解释,禁止钓鱼的警示,是造成其触电死亡的原因,应由自负其责,与答辩人毫无责任,该电力线路架设符合法律规范,冯三雄的询问笔录证明对张恒进行了警示,笔录中说道刚开始平着拿着鱼竿过去我就没管了,后来就听见一身尖叫,说明张恒无视警示标志无视他人警示是造成其触电死亡的原因与答辩人毫无关系,综上所述,答辩人无任何过错,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具体详见答辩状)。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请,该项请求不明确,二被告共同赔偿份额不明确。其次,诉状上询问证人得知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本答辩人没有看到任何证人证言。第三,本案被告存在管理过错,没有提出事实及其理由,答辩人没有管理过错。

      第四、赔偿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诉讼的请求应全部驳回。

彭延凯:我没有什么要说,就是那个鱼塘本来是我父亲在招呼,确实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又不在场。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肯定有异议,我又不认得受害人,我去办公去了,我不应该赔偿。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王念东:证据一、四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云梦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四原告主体资格及被扶养人张思齐情况。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曾店派出所及刑警大队询问笔录5份、云梦县人民医院120急诊科病历1份、云梦县殡葬管理所火化证明一份,证明死者张恒被电击身亡的事实,两被告对此应该承担责任。

证据三、张银明房产登记信息,张恒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孝感市方园物业有限公司、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道办事处文昌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证明张恒生前做个体生意,生活在城镇上,属城镇居民。

证据四、本代理人到现场所照的图片七张,证明被告在事故发生之前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审判长:下面由法警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提交合议庭,由法警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提交被告方,由被告方就原告方的上述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饶立民:对证据一证明身份主体没有异议,但应为农村户口,计算标准应按农村标准,云梦沙河派出所是我证明不能证明本案张恒及其原告在城镇居住,对其在孝感的证明超出了其管辖范围,同时应由在城镇的房产证明,及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明确显示对张恒进行过警示和提示别从高压线那里走。对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触电死亡的关联性持有异议,本案事发后没有进行法医鉴定,死亡的原因不排除因抢救延误等死亡原因。

对证据三房产登记信息张银民有房产登记,但程盼,张思齐是否与其一同居住证明效力不充分不应采信,对印业执照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持有一点异议,和张恒一同钓鱼的同学称他在深圳工作,与其不符由法院依法核实。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照片上没有日期,上面显示有警示标志,同时时间来源不明。

彭延凯:同供电公司的意见一致。

判长:传另外一名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由证人陈述其基本情况。

冯三雄,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询问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冯三雄:我跟张恒是朋友关系,以前是一个学校的梦泽高中的同学,同校。本案被告彭延凯是我隔壁湾的,以前不怎么熟,没有打过交道。

审判长: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102条的规定,你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由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冯三雄:当时我们过去钓鱼,张恒的杆子线断了,从下面过的时候触道高压线上,听他尖叫了一声,我们迅速拨打120,120到得时候说他脉搏满微弱,做了心电复苏,就赶到医院去,医生说估计蛮难抢救过来。

审判长:当事人可以向证人提问题,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题。

王念东:张恒的现场有电线杆,上面有没有警示牌?

冯三雄:确实没有。

王念东:张恒以前是干什么的?他住在哪里?

冯三雄:在拉萨那边做生意,他住孝感在。

王念东:公安机关的笔录你提醒过有高压线?

冯三雄:我跟彭超说了的,他估计没听到,听到后也许不会发生这个事。

饶立民:你同行的有彭超和你们是什么关系?

冯三雄:我跟他是姑舅老表,我跟滕云龙是朋友,我联系的彭超,滕云龙,当时老板不在那,我们不花钱钓鱼的。

饶立民:事发的当天,笔录是事实吗?

冯三雄:是事实,出事是7点过一点,医院宣布无救不记得时间,当时他在深圳那边打货然后在拉萨那边去。

饶立民:2014年7月25,公安机关的笔录问你知道鱼塘老板是谁,你说见过的,与现在的笔录不符?

冯三雄:当时有个人在喂草,我不晓得是不是老板,我当时以为是老板

审判长:事发的时候,死者经过的电线杆有警示牌没有?

冯三雄:没有。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又看见有牌子了?

冯三雄:事发后中午和他亲戚去的时候就有这个牌子

审判长:当时出事后彭延凯到过现场没有?

冯三雄:没有。

审判长:你是一只陪在张恒身边吗?

冯三雄:我是一起把张恒送到医院的,宣布死亡时间没有很长,大概一个小时左右。

审判长:受害人张恒,手里拿的鱼竿多长?

冯三雄:七米的。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予以采信,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经核实合议后将作出决定。

审判长: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由证人陈述其基本情况。

滕云龙,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26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703130118。

审判长:证人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

滕云龙:我跟张恒是高中同学。我与被告均不认识。

审判长: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102条的规定,你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由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滕云龙:我们是7月24日下午冯三雄邀约我去钓鱼,我就跟张恒打电话约他去钓鱼,当时我跟他们在不同方向钓鱼,当时我听见啊的一声,我就边跑过去边打120,在合力抬得时候打电话医院说可以做心电复苏,我们就给他做心电复苏,直到医院的人过来。我是在收费站的一条小路下去 ,我在这边钓鱼,张恒被一条鱼线拉断了,他就换了72的杆子,他就往这边走,我就突然听到啊的一声。

审判长:当事人可以向证人提问题,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题。

王念东:张恒钓鱼时旁边的电线杆,有没有什么标识牌?

滕云龙:我没看到,进入的时候也没看到任何警示牌

王念东:张恒做什么的?

滕云龙:他一直在拉萨做百货批发,他住在孝感百家红叶

饶立民:你当时看到张恒是什么情况?

滕云龙:我看到他的右手上部分明显烧伤,我跟到医院去了,宣布几点无救不清楚。

审判长:事发时你有没有见过彭延凯?

滕云龙:没看见

陪审员:你们去的鱼塘是第一次去吗?

冯三雄:彭延凯的鱼塘是第一次,是彭超联系冯三雄,冯三雄联系我去的鱼塘,没有告知有无高压线。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饶立民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供电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云梦县曾店镇小娃证明1999年6月符合国家规范。    

证据三、证明照片一组,说明悬挂有警示标志        

证据四、笔录两份,彭延凯笔录证明,证明先有高压线后有鱼塘,证明张恒自负其责。

       证据五、配电设置规范和相关条例,证明架设线路符合国家规范。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就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王念东:对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其没有责任;

对证据三现场照片根据证人证言和彭延凯所说的是假的,是后来架设上去的,之前警示牌清晰显示是没有的;

对证据四不能证明其目的,第二份彭延凯的笔录也是当天法院去应该以今天庭审为准;

对证据五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其目的;

审判长:由被告彭延凯发表质证意见?

彭延凯:该陈述的就是那个牌子我都陈述了,当时那个白色的牌子没有,墙上面有一个告示这个是我在事发之前去年就写了的。

彭延凯:我没有证据提交。

审判长:原、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饶立民:对两证人的证言,对事发经过是真实的,但有虚假的陈述,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图片上有警示标志说明有警示标志,因为没有注意钓鱼竿在哪里却说没有警示标志。

彭延凯:那个牌子是有的,出事后是我的侄子挂上去,那个白牌子是先挂的,那个电线杆的木牌子是事发后当天挂的。

王念东:挂牌子是客观的,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宣读勘验笔录。(宣读中)……

审判长:下面展示现场勘察照片。(展示中)……

审判长:原告对现场勘察照片有无意见?

王念东:只能说明照片当天情况,不能说明事发时情况

审判长:被告对现场勘察照片有无意见?

饶立民:均无异议。

彭延凯:我只知道我当天挂牌子的情况

审判长:下面进行庭审问答阶段。双方有无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发问?

王念东:没有。

饶立民:没有。

彭延凯:没有。

审判员:201495照的?

王念东:这是我当天到派出所,彭延凯的哥哥在场我问了的,我用自己手机照的。

审判员:你的鱼塘什么时候开的?

彭延凯:去年2013年开年以后,原来是自家兄弟,去年没有人在我鱼塘钓鱼,今年很少人道我鱼塘钓鱼,彭超和我是一个湾的,彭超要去我鱼塘钓鱼的事我不知道,彭超头天跟我儿子说了。

审判员:牌子是什么挂的?

江望军:很早就有,2010

审判员:为什么没有做医疗鉴定?

王念东:家属认为没有必要,当时公安机关也正在处理。

陪审员:你儿子跟你说了这个事没?平时是谁在管理?

彭延凯:我儿子没有跟我说这个事,我父亲死了之后就是我在管理。

陪审员:白色的牌子是2010年悬挂的,当时就有了鱼塘,有没有人在那里钓鱼?

江望军:有人钓鱼,警示过。

审判长:鱼塘是谁的?

彭延凯:我们组的,汉石高速连接线那年挖的。

审判长:下面进行认证阶段。

1、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中无异议的部分予以认定,对双方质证提出异议的证据稍后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定。

       2、经过法庭调查,本庭综合双方陈述及举证,认定基本事实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如下:本案中受害人张恒因触电身亡,两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张恒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责任如何分配。受害人张恒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

审判长:原被告方对法庭归纳的焦点是否有意见?

王念东:没有。

饶立民:没有。

彭延凯: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王念东:对于张恒的死亡原因,通过事发当时情况和120急救情况是电击死亡,对于被告责任承担问题,供电公司应承担50%责任,我们自愿承担50%,从事高空高压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过失的,经营者可以减轻责任,电力公司存在严重过错,没有在现场提供任何警示标志,虽然现在存在,那是在事发后挂上去的,因此足以证实电力公司没有安置任何警示标志。根据电力法第是一条主管部门应采取保护措施,应设立标识牌,可以看出电力公司没有尽到义务,因此张恒是不知情的,电力公司应承担责任。另外,其计算标准,证据也证明张恒不在老家居住,加上在外地的税务登记证明生活在城镇上,并不是在农村,由此可以认定张恒按城镇标准计算。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饶立民:本案被告供电公司所架设的电线符合国家规范,其高压线设置有标志并悬挂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没有任何过错,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显示为有相关标示,架空线路保护区线路外则平行5里都属于高压线的保护区,这个高压走廊是不能跨越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由此这个高压线路是有警示的,本案张恒再此从事活动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由张恒承担责任,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责任,请求依法免责。从电路法和保护条例等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专门针对电力有关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前提下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否有警示标志,本案原告证明没有其标示,原告代理人照照片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时间,相反被告所照的相与法院勘察时是一致的,除了彭延凯当庭陈述,他只表示自己挂的牌子,应当认定牌子是齐全的,本案张恒的死亡与这以警示标志没有任何关系,冯三雄的证言证明已经进行了提示,因此张恒明知在有危险的地方行走,是其无视自身安全造成的其应该自负其责。至于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请法院依法判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望军:我方还补充一点,供电公司陈述了安全责任我们已经尽到,我呼吁引导社会广大公民增强意思和安全意识,不要让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彭延凯:我不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原被告已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请双方当事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应注意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王念东: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用特别条款,应该使用新法的相关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拍的照片和鱼塘老板的证言已经证实没有警示牌子。警示的存在与事故发生有重大关系,就是因为高压线有高强度风险,供电公司就应该有义务悬挂警示标示。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饶立民:本案原告方,公民对于你不知法,不能因不知法不承担后果,所以应当自负其责。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彭延凯:没有。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将予以充分的考虑。

审判长:原、被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王念东:请求法庭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合理判决。

饶立民: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彭延凯:坚持我之前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对本案争议的证据、争议的的焦点等进行合议。(击法槌)

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请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复庭。  

       经合议庭合议,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上午,在征得彭延凯同意后在张恒等人在彭延凯所在的鱼塘钓鱼,张恒在穿过高压电线时不幸碰触高压线触电死亡,该线路于1992年架设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察,该高压线垂直距离为7.5米。彭延凯从事渔业养殖,该鱼塘系开挖使用2003年开挖使用。

彭延凯:鱼塘不是我承包的,是自己放鱼在里面养。

审判长:依据《民诉法》第141条第9、93、94、99、14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进行法制宣传并进行调解引导。

陪审员:首先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同情和安慰,垂钓爱好者应该抛弃侥幸意识到安全的地方垂钓。作为电力公司应该加大巡查力度,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生事故会对当事人造成很大伤害。我想劝道各方当事人相互体谅,争取早日了结本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发表了意见,希望你们双方能理性的看待问题,互相包容,正确的理解法律政策,希望双方慎重考虑,原告方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王念东:同意调解。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江望军:我要向公司请示后再作答复。

彭延凯:不同意。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调解意见?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调解意见有什么意见

审判员:鉴于被告供电公司要向上请示,被告彭延凯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法庭调解阶段结束。调解未达成,本合议庭可另择日期进行法庭调解,不同意调解的,本合议庭合议后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定期宣告判决。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