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8-06 10:05:23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陈志勇,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阳小喜,书记员张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铭,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执行。

委托代理人:李威,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同上。

审    :被告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原  告:万俊玲,女,(基本情况略)

   :原告说一下未到庭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  告:邱霞明,男,(基本情况略)。系万俊玲丈夫。

原  告:袁银华,男,(基本情况略)。

原  告:施菊华,女,(基本情况略)。系袁银华妻子。

原  告:刘竹梅,女,(基本情况略)。

原  告:张木成,男,(基本情况略)。系刘竹梅丈夫。

审    :到庭的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陈  铭:没有。

万俊玲:没有。

审    :原告及被告万俊玲身份经核对无误,被告袁银华、被告施菊华、被告刘竹梅、被告张木成、被告万俊玲、被告邱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

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诉被告袁银华、被告施菊华、被告刘竹梅、被告张木成、被告万俊玲、被告邱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智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阳小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    :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询问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陈  铭:没有。

万俊玲:没有。

审    :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刘竹梅及其丈夫张木成偿还贷款本金46837.56元,利息13126.15元,以上截至为2013年6月14日,本金、利息。之后产生的利息年利率8.32%、月利率6.93‰、日利率0.023%计算利息,逾期加收50%。(具体金额以邮政银行会计部门核算金额为准)

       2、依法责令被告刘竹梅及其夫张木成、被告万俊玲及其夫邱霞明对该笔贷款本息、违约金即以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被告对原告诉请进行肯定或否定的答辩?

万俊玲:刘慧玲的姑妈刘竹梅作为借款人借款,他的老公张木成出了车祸瘫痪,她的儿子是打工的,女儿是疯子,借钱的事我知道,也是我担保,钱都是跟刘慧玲借的,事就是这个事,我们都是受害者。

审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证据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件,证明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资格,证据复印自原件;

证据二、万俊玲与联保小组成员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借款合同、放款证明、借据复印件,证明在我行借款过程及还款方式、联保方式为连带责任,还款账号;我行按要求履行了贷款义务;

证据三、活期还款账户交易明细、信贷本金、利息还款明细,证明已还款项,证据来自邮储信贷部;

审    :万俊玲发表质证意见。

万俊玲:对证据没有异议,借款是事实,字也是我签的。

审    :被告万俊玲举证。

万俊玲:没有证据。

审判长:对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梦支行提交的证据,被告万俊玲无异议,其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你们起诉被告的配偶是为什么?

陈  铭:夫妻财产共有,所以就起诉。

审判长:你说的有无事实依据?

陈  铭:配偶是没有签字,被告陈述是事实,起诉他们配偶主要是基于法定上的。

审判长:被告你说借款你是作为借款人签字,那么担保人及实质借款人刘慧玲跟你是什么关系?

万俊玲:是我老公姑妈的姑娘

审判长:与其他签字人是什么关系?

万俊玲:袁银华和刘慧玲前夫万幼清是战友

审判长:你还过钱没有?

万俊玲:不清楚。

审判长:原告把还钱的情况说一下。

陈  铭:具体还款情况我们提供了还款明细。(详见明细)

审判长:你是在哪签字的?

万俊玲:水果街的邮政银行。

审判长:你们是三家一起签字吗?

万俊玲:他们两个先去,我后去的,签字时候都在一起。

审判长:是谁让你去的?

万俊玲:刘慧玲。

审判长:身份证、户口本是你拿去的,谁让你拿的?

万俊玲:是我拿的,都是刘慧玲让我拿的

审判长:刘慧玲让你去邮政时说了贷款的事情吗?

万俊玲:他说只要我做个担保,一年之内一定还清,说我们没有什么风险的。

审判长:刘慧玲贷款时在干什么?

万俊玲:在前湖小学办印刷厂。

审判长:她现在在什么地方?

万俊玲:我们一直通过网络在留言,至于她具体在哪我不清楚。

审    :原被告有无问题相互发问?

陈  铭:在签字前信贷员告知你联保风险和义务吗?

万俊玲:他们说刘慧玲在他们行经常办业务都比较熟,我们签个字只是走个过场。

审判长:原告,被告提到说钱没有给万俊玲,你们钱到底是给谁了?

陈  铭:我们是打到借款人的户头,至于钱给谁用我们就不知道了。

审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应该由你还钱,但是你认为是由刘慧玲还,下面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陈  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万俊玲还款是因为他们都签字了,应由他们偿还。

万俊玲:因为我不懂,在刘慧玲的要求下我就去了银行签字了,我向他们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邱霞明也没有到位,我签字后由于时间关系我没有细看,他们叫我怎么就怎么办的,我还按他们要求拿存折照了相,钱确实没有到我的手,我也是受害者,钱应该由刘慧玲还,我会配合银行找到刘慧玲还钱。

  :下面发表第二轮意见。

陈  铭:他们是非常好的朋友,我认为她肯定是知晓的

万俊玲:当时交接方式我们也不懂,我只是走个过场就走了,我也是稀里糊涂的,希望法院查清情况。据后来我了解,有证据伙同刘慧玲让我们钻笼子。

审    :下面作最后陈述。

陈  铭: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万俊玲:我只有配合原告找刘慧玲还钱,我也希望能把这个事情了了。

审判长:由于主债务人刘竹梅未到庭,所以无法调解,庭审结束,原告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