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何艳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孙非凡诉被告李国和、被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人:肖云端,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李国和,男,(基本情况略)。(被1)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被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3)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1、3代)
法定代表人:白伶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4代)
审:被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追加被告李路路,原告什么意见?
原代:同意
审:被告保险公司什么意见?
被4代:同意
审:请被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述被告李路路的基本情况
被1、3代:被告:李路路,男,汉族,1983年6月3日,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小南张村二号院。(被2)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1、2、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何艳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审: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12224.69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4代:1、被告保险公司愿意在强制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过部分应由远华汽运公司在三者险责任内承担,原告诉请明显过高,计算标准明显失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依法核减10%,原告主张的后期康复治疗费用没有依据请求的后期假肢装配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主张。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期限明显过长,应按120天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湖北农村人均消费性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母亲应当不具备被抚养的条件,因其不满60岁,达不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其子的扶养费应当按湖北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交通费应当据实,请法院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本案责任划分,原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应酌定为5000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根据责任认定本案另有一伤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预留份额。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 证据一:人口信息登记卡,身份证;拟证孙非凡合法身份信息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证据二:事故认定书;拟证李国和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证据三:孙非凡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装配费及更换的确定标准。
证据四:李国和驾驶证、行驶证;拟证车辆所有权归属及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五: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拟证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证据六:孙非凡工作及居住证明;拟证孙非凡应视为城镇户口,职业为厨师。
证据七:鉴定费单据;拟证孙非凡鉴定费用。
证据八:医疗费单据及明细;拟证孙非凡医疗费计算依据。
审: 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4代:基本同意被1、2、3质证意见。补充意见:
对证据二责任认定书,孙非凡无证驾驶,是违反行为要求精神抚慰金不合理。关于原告的居住生活在城镇的证明,认为原告没有在城镇居住,按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其子在小学读书,没有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没有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的证明,没有居住地的暂住证和居委会的证明,因此原告证据不能达到其在城镇居住的证明目的。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是2005年,但房东从2011年5月份才从别人手中买卖过户登记。不可能对房屋进行对外出租。原告租房协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动部门的鉴证章,应有交保险的相关证明,合同上的公章是发票章。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鉴定,对残疾鉴定的依据不足,其参照的标准依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对被扶养人中的母亲要求抚养费依据不足,其母今年才54岁,不满60岁未到退休年龄,没有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户籍证明孙中帅被扶养费参照农村消费支出标准算无异议,原告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厨师证不能证明其从事的是厨师职业。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2、3代:远华公司提交营运车辆服务合同,证明李路路为实际车主。
审: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请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4代:无异议,我们没有证据提交。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发问
被1、2、3代:没有
被4代:没有
审:请被告陈述三被告什么关系?
被1、2、3代:实际车主是李路路,李国和是雇佣司机,李国和是李路路的舅父。李路路和远华公司是挂靠合同关系。
审:三被告有没有预赔偿给原告?
被1、2、3:没有
审:保险公司有没有预赔偿?
被4代:对垫付情况不清楚要回公司核实。
审:原告,肖能进与原告什么关系?
原代:我不清楚
审:孙非凡的家庭情况
原代:孙非凡之母生有二子,没有女儿。
审:孙非凡有没有驾驶证?
原代:没有
审:孙非凡驾驶车辆有多久?
原代:不清楚
审:交警部门有没有调解过?
原代:调解过没成功
审:孙非凡之妻是从事什么工作?
原代:不清楚,好像在超市工作。
审:原告,被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方有没有垫付费用?
原代:没有
审:原告方有没有肖能进的联系方式?
原代:联系过,要查找。
审:肖能进住院治疗过吗?
原代:不清楚
审:被告李国和驾驶的主挂车是否均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有不计免赔?
被4代:均投有险,主车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挂车是5万元,商业险有不计免赔。
被1、2、3:补充陈述事实,三被告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被告不应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在7月,交警认定我方无反光标识,我们提出过复议,认为是否有反光标识与事故无关,因事故发生在白天。
审: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1、本案事故清楚责任明确,应以交警责任认定为准。原告方造成伤残,需要残疾器具费,鉴定已明确。2、原告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原告方实际是厨师,有厨师证,有面馆证明,出车是临时出车。合同上的盖章,被告方可以确认。对原告方的居住证明,原告方有租房协议有房产证证明,原告租的房子转让和被转让方有亲戚关系。原告长期在平陆县工作,在平陆县居住是必要的。其子在幼儿园上学,其单据和奖状是真实的,单据上的时间问题,原告方开具单据的些微瑕疵,不能否定其真实性。证明上有幼儿园的公章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原告证据足以证明其所要证明的目的。原告精神抚慰金诉请合情理,原告家庭负担重,事故造成的精神压力大,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标准合理。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母虽然未满60岁,但村委会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其子在上幼儿园,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误工费,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有法律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合理的。认为原告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相应赔偿。3、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部分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其他不足部分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
被1、2、3代:1、对原告损失同情,如果不要求我们承担其他费用我们可以同意调解。2、关于误工费有明确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按司法鉴定计算120日,原告要求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无依据。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证据,认为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计算证据严重不足。被扶养人,原告之母明显不具有被抚养条件。其子幼儿园证据不仅有瑕疵,是有明显的矛盾。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无证驾驶半挂车,应按保险公司的意见,交强险也应考虑责任划分。
原代:在交强险限额内
被4代:这一点原告方在法庭辩论前没有提出。本案中原告方无证驾驶半挂车,有重大过错,精神抚慰金应考虑5000元。对原告残疾部分鉴定,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时主张,原告鉴定依据不足,诉请不能得到支持。误工费既然采用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那么误工时间也应按鉴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同被1、2、3意见。原告主张的诉请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他同庭审答辩意见。
审:被告对原告的残疾部分的鉴定有异议,应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被4代:好的。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对原告的后期二次手术等费用,有鉴定结论应按鉴定结论计算。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在诉状中已经提出。原告方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被1、2、3代:后续治疗费20000元认为过高,请法院酌定。鉴定上有“或据实”,应按社会一般标准酌情认定。
被4代:原告的赔偿明细中精神抚慰金是单列的,不在交强险内。
原代:坚持认为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内赔偿。
被1、2、3:认可其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内,但数额明显偏高。
被4代:原告精神抚慰金在诉请中是单列的,不在交强险内,且数额过高。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院支持原告方所有诉请。
被1、2、3代:坚持答辩意见。
被4代:坚持答辩和质证、辩论意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1、2、3代:同意
被4代:同意,但要求庭后协商。
审:本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如庭后未达成调解,将择期宣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