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龚春发,男,(基本情况略)。(到庭)
委托代理人:杨小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告: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荣明,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双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龚春发诉被告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萧望发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 :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杨小峰: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购房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下余购房款70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7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 :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 告:都没有。
审 :由被告就原告的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的答辩。
张小勇:详见答辩状。
审 :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杨小峰:证据一、和解协议,证明张小勇代理被告公司和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并有被告汪祥勇担保偿还;
证据二、购房合同书,证明原告在被告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价款;
证据三、收款收据五份,证明公司收款情况;
证据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将原告已购房屋另售他人;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证明该房屋是由公司开发的,制定联络人是陈子健,是他收的我们10万元。
审 :现在由被告质证。
审 :黄律师对证据有无异议?
黄 红: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审 :原告你的诉请17万元的利息10万元是什么依据?
杨小峰:10万元是含和解协议中约定的3万元,另外7万元是估算的。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意见?
张小勇:我们欠原告7万元还有3万元的违约金一共10万元,对另外的7万元违约金我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提交证据一房两卖是什么情况?
张小勇:是原告委托我帮他卖掉的。
审判长:你有什么证据?
张小勇:原告当时是跟我的员工这么说的,我的员工可以证实。
审判长:原告是这个事吗?
原 告:张小勇说的事实不成立。
审判长:张小勇你和圣荣公司什么关系?
张小勇:我当时是挂靠圣荣公司,当时的项目经理是我。
审 :现在本庭争议归纳焦点:主要是对7万元违约金有异议,你们队本庭归纳有什么意见?
杨小峰:没有。
张小勇:没有。
杨小峰:我们认为这7万元的违约金是有理有据的,因为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两卖,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被告除退还房款以外还应该赔偿原告1倍的损失,同时被告也没有按照和原告签订的调解协议来履行,也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我们一并主张7万元违约金,我们是根据同期银行利率及1倍的赔偿。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
原 告:没有。
审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张小勇:原告是委托我卖的房子,只能说从人性出发,我认3万元的利息,另外的7万元我是不认可的。我一共只欠他10万元,这10万元我也希望能缓一下。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
黄 红:我们认为7万元违约金不应支持,1、原告所说一房二卖没有证据证实;2、双方在本案争议房屋买卖合同中,2014.1.16双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中已对自己权利进行处分,协议中已明确注明相关数额,该协议已表明对各自权利义务重新约定,原告也未对协议进行否定,因此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说的7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不予支持。
审判长:原告方与张小勇和汪祥勇签订的协议书你们是否追认?
黄 红:追认。
审 :还有无补充意见?
原 告:没有。
审 :双方作最后陈述。
杨小峰:请求法院对我们的诉请予以支持。
张小勇:我只欠他10万元,这10万元我会想办法。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 :原告你们的调解意见说一下。
杨小峰:我们的意见是10万元能在一周内给付,7万元我们也放弃,诉讼费由张小勇承担。
张小勇:自今日起两个月我可以给,即2014年9月25日之前,诉讼费都是小事。
原 告:按照两个月可以,但是如果在2014年9月25日之前不能给付我们就要求7万元的违约金并请法院依法判决。
审 :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完笔录无误后签字,下面闭庭(击法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