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周莺,书记员景艳秋。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董天桂诉被告吴水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董天桂,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彭元桥(系董天桂之子),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有权代理举证、质证、辩论、提出和解意见,签收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原代1)
委托代理人:董昭,男,汉族,云梦县实验中学政治老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有权举证、质证、辩论、提出和解意见等。(以下简称原代2)
被告:吴水清,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饶小明,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独任审理,书记员景艳秋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2: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吴水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55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其中添加误工费6296元,故诉讼请求也增加6296元,合计78553元。)
审:另一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代1:无补充意见。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整个事故的起因我都在第一现场,我是一个目击者,事实与原告所说一致。当时是梦圆小区幼儿园放学时间,当时有人从对面过来,被告因避让才不小心造成原告伤害。对于赔偿明细,我个人认为有些过高。交警事故认定书我不太清楚,无意见。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2:我方一共提供六组证据。
证据一:董天桂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二:户口本及彭元桥身份证。证明彭元桥的代理身份。
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五:司法鉴定收费票据。证明司法鉴定收费1200元。
证据六:出院证明。证明原告住院37天。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吴水清没有在家里收到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四:有异议,我是出于一种本能,原告不需要护理270天,却出现这种结论,股部劈裂不是我被告方造成的,这个费用不应该全部由被告方承担,这个是我个人看法。证据五:无异议。证据六:无异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证据一:吴水清的户口本。证明吴水清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票据,收费51737元。证明被告吴水清负担的医疗费。
证据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门诊费1265.5元。证明被告吴水清负担医疗费1265.5元。
审:原告方进行质证
原代2:无异议。
审: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原代:无
被代:无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告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
审:下面请被告提问。
被代:没有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被告,你是否向交警问清交警事故认定书?
被代:没有
审:还是否向原告支付其他费用?
被代:没有了。
审:法庭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的焦点有:1、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2、赔偿明细(护理费及司法鉴定有异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2:对于责任划分有交警事故认定书,是有权威性的,是合法有效真实的,对方应承担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明细都是按照国家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交通费可以由法庭酌情考虑,希望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被代:虽然我当事人没有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我没有多大意见,予以认同。对于赔偿明细,只要鉴定意见书具有权威性,是属实的我就无异议,我会在7天内考虑是否重新进行鉴定。对于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有异议,这个金额是怎么得来的,我不清楚。
(法庭向被告方说明赔偿计算依据)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2:没有
审:这个标准我们法院会进行核定。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2: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代:我被告人一直在外地,至于怎么处理还是由我被告人回来再进行处理。至于鉴定意见我会尽快向被告说明情况,有意见会向法院说明。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2:同意
被代:同意
审:请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代2:我们让一步,60000元解决这个事。
被代:被告的基本情况我是非常清楚的,他现在家庭经济条件很差,当事人是非常困难的,原告提出的意见我没有意见,但是被告现在不能一次性拿出那么多钱。
审:原告方有何说明?
原代2:无。
审:被告方没有调解权限,我们庭后会再组织进行调解。现在法庭调解结束,具体调解和宣判另行通知。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