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
云梦县人民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和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落实“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明传[2021]401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讼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0]441号)以及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孝中法[2022]2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县人民法院和县市场监管局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的职能优势,及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严格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未经当事人允许,调查及调解内容不得公开。
(四)高效便民原则。根据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县市场监管局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县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知识产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四、工作范围
当事人同意委派、委托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法院职责
1.县人民法院负责将县市场监管局择优推荐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2.负责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3.负责委派、委托调解工作,负责调解平台的维护工作。
(二)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4.对法院通过发公函、律师调查令等形式向县市场监管局调取相关证据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支持;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执行;
6.县市场监管局择优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法院技术调查官;
7.支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单位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提供技术支撑。
(三)共同职责
8.县人民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组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9.共建共享专家人才库,及时补录更新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等领域技术咨询专家名单,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支持。
六、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
1.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院在立案前和诉讼中,引导原告(或双方当事人)并经其同意后,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
2.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通过线上和线下开展调解工作,每件案件的线上音视频调解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调解成功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县人民法院。
3.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法院依法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4.经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能够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
七、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双方确定联络机构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定期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议,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对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多发、频发、关联性案件信息等,召开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构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
(二)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建立考评机制,定期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进行考核,形成调解工作分析报告,对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加强经费保障。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统筹。
(四)加强培训指导。建立联合培训机制,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育调解力量,提供人才保障。
(五)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