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杨友货,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田小琴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田小琴,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在学校跟老师关系怎么样?跟家人关系怎么样?有什么兴趣爱好?
被告人:一般,跟奶奶比较亲,没有什么爱好,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4月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因盗窃被云梦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田小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杨友货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盘显华受本院指派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田小琴,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有意见。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是朱兴阳先动的手,当时是他拿着匕首刺向我被我挡住了,混乱中我才刺伤别人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补充的?
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我跟朋友从广场一直散步到城隍庙,途中碰到他们,我刺伤的是徐凯,是折叠的水果刀,案发后我把它丢了,我是在网吧上网的时候被抓获的。
被告人:是我们碰到他的,他们放学送别人回家,在曲阳路与移动公司交汇处碰到的,我不清楚水果刀与匕首的区别,是挂在钥匙上的水果刀。
审判长:当时你跟徐矿是什么关系?怎么碰到一起的?
被告人:小学同学,一直都在一起玩,我不知道他们之间的矛盾,当时碰到的时候他没有跟我说什么,后来是徐凯找到我们的,然后对我们进行殴打,我用水果刀捅了徐凯一个人,我当时手腕也受了伤。
审判长:被告人田小琴,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书证: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关于未成年人田小琴的社会调查报告、关于田小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表现情况说明、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2、证人田中、栾天、汪子鸣、谢子康、杨朝虎、朱兴阳、徐矿、杨龙达、王拓、李林华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我根本没有说让他们滚,我们并没有拿钢管及其他武器,我们没有上楼喊人帮忙,对徐矿的证言有异议,
辩护人:对两证人证言无意见,对双方有无拿武器,汪子鸣的证言,对于到底是哪个网吧并不清楚,整个证言基本上可以认可是对方先找的被告人,几个人的证言基本上可信。
公诉人:3、被害人徐凯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他们不是到城隍庙碰我的,我们并没有打汪凯珑,我有证人证明当天他们拿了一把军刺。
辩护人:本案的被害人隐瞒了自己打人的事实。
公诉人:4、被告人田小琴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公诉人:5、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辩护人:对于伤口鉴定的类型无法鉴定,因为伤口已经包扎。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田小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内处以刑罚,可适用缓刑。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被告人:我在伤害别人的时候没有什么动机,由于自己年纪较小,法律意识淡薄。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