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时间:2015-01-05 09:05:43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刘俊英,书记员袁荆。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袁天奇,男,(基本情况略)。

被:尹卫红,男,(基本情况略)。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天奇诉被告尹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刘俊英独任审理,书记员袁荆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被告:听清了。

审: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证人叫王晓兵。

被: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事实及理由。

原: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2000元及利息800元,共计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由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答辩。

被:1、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当时向原告借款15000元付工程款不符合事实,我只向他借了10000元,5000元是工资,而不是工程款,已经还了3000原,现在只欠12000元;2、我没有以各种理由还款,这个工程是我从别人的手上接的,我不是不还,而是别人没有给我签,我自始至终我都承认还,我也找过包给我工程的人,但是没有找到那个人,别人欠我的钱,我也找不到别人;3、这两年东北的形势也不好,工程款要不回来,我肯定还钱,但现在没有钱,请求法庭做一下调解工作。

审:现在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2000元。

证据二、曾华明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向我借了15000元钱及借钱的经过。

证据三、证人王晓兵。

审:请证人王晓兵到庭。

王晓兵:我叫王晓兵,男,1979年4月5日,汉族,建筑工人,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城关镇西王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904050611。

审:证人王晓兵,你和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王:和他们是一起做事的工友

审:王晓兵,如果作伪证,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

王:听清楚了。2012年5月到6月之间,尹卫红找袁天奇拿了5000,50元的取款手续费尹卫红给了袁天奇,后来又借7000元至10000元。

审:你为什么知道这个事实?

王:我们但是住在一起,袁天奇跟我说尹卫红要借钱,我说朋友嘛,应该借的,说是一个星期还钱的,后来借的具体数额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一个大概。后来是否还了,我不知道。

审:由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

被:对证据一没有异议,这个是我签的。

对证据二没有多大异议,基本上没有异议。

对王晓兵的证言没有异议,王晓兵说的基本上事实。

审:原告,有对证人发问的吗?

原:没有。

审:被告,有对证人发问的吗?

被:没有。

审:对案件事实,双方有向对方发问的吗?

:一开始拿了10000元钱,后来他同学黄小辉找我那了5000元,尹卫红说把那个钱先借给我。

审:被告,原告说的是事实吗?

被: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

审:法庭调查结束。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他应该还,他拿这个钱已经有3年了,我有我的事,他有他的事,我没有时间经常过去找他要,我现在要买房,我需要这个钱,我可以不要利息,我只要求他把本金还了。

被:我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我从来没有否认,只是别人没有给我钱,导致我没有钱还给原告,这个活是我从我同学黄小辉手上包下来的,他没有给我钱,我是不愿欠别人钱的,我不是不还,也不是不想还,以我的经济实力,无法一次还清,我只能慢慢还。

审: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我不可能要他分批还,我不可能10年、8年都去找他要。

被:我们都是认识,彼此都知道是什么样的人,我不是不还,而是我没有钱还,我的银行卡里也没有钱,我不可能为了这钱,我去抢,我不是耍无赖,如果我不想还,我今天就不会到庭了。

原:他在海林农场做工程,他只垫了3000元,别人欠他6、7万,他找证人也借了20000元。

被:海林农场做工程,不管我垫了多少钱,我赚了多少钱,这个与被告无关,如果我真的赚5、6万元,我就不会坐在这了,我找别人要钱,别人说亏钱了,我也要不到钱,到现在我也没有拿到钱。

原:我没有说被告赚了5、6万,我说的是别人压了他6、7万元钱,他应该还赚了一点钱,他的工钱,别人要付给他的。

被:这个工程的事,我跟他们说过,2012年底回来黄小辉跟我算账的时候说赔钱了,如果按照当时口头上说的钱算的话,那么我是有钱还的,但是别人没有给钱,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还,现在也找不到别人的人。

审:双方还有补充的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最后陈述。

原:我要求春节前还钱,他到处说今年搞的还可以,我相信他有能力还钱。

被:我肯定还钱,但是时间方面,我请原告宽限一下。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调解可以,我可以不要求他一次性还,可以分三个阶段还,2015年2月19日之前还4000元,2015年3月28日之前还4000元,2015年7月20日前还4000元,利息他也要还。

被:如果按他说的方案,我现在实在是没有钱,我现在连2000元钱都没有,我现在还要出去找点事,挣点钱过年,2015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12800元,在这期间发生的利息我也承认。

原:如果被告按他说的,我同意被告的意见,我只要求12800元,期间发生的利息我不要。

被:可以。

审:今天的调解庭就开到这,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