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李连贵、王海容诉被告雷定旭、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李连贵,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1)
原告:王海容,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2)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 雷定旭,男,(基本情况略),司机,。(以下简称被1)。(未到庭)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简称被2)
负责人:韩清焕
委托代理人:冀战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简称被2代)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3)
法定代表人:石卫东,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晖,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理即代为,代为进行诉讼,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雷定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张亚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 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代:皆曰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都说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2代: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并答辩。1、我公司愿意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赔偿原告。2、该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我公司投保理赔限额交强险是12.2万元,商业第三者险55万元,原告起诉数额并未超过保险限额,我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3、原告方已经从交警处领取了我公司垫付的2万元。我公司垫付的款型在保险公司赔付后,予以扣除并返还我公司。4、我公司车辆在事故中也有损失,共计22690元,双方是主次责任,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我公司损失的70%责任共计15883元。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
被3代: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并答辩。保险公司愿意根据保险合同一并赔偿,根据事故责任,伤者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交警调解终结书;拟证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二:李厅户籍证明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死者身份,死者生前系非农户口。
证据三:被告雷定旭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豫D57816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及牵引D8461挂车行驶证复印件;拟证肇事车辆情况及雷定旭基本情况。
证据四: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挂车商业险保单;拟证肇事车投保情况。
证据五:李厅父亲李连贵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其母王海容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云梦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证明。拟证原告的身份关系,同时证明原告与死者之间的关系。
证据六:交通费票据,拟证原告交通费支出。
证据七:鉴定费票据,拟证事故中车检和尸检费用。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举证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尸检报告也没有异议,对交警调解终结书无异议。对证据二对户籍证明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李厅为非农户口,第二份户口登记卡复印件不是完整的户籍证明,不能证明李厅的非农户口身份。对证据三和证据四保单无异议。证据五,对户口本复印件非原件不认可,派出所证明无异议。证据六交通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对该项费用不认可。证据七对门诊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费用。第二份证据不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属于无效票据,不认可。
被4代:同意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七无异议,当时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说应从我们垫付的费用中扣除,有没有扣除我们不知道,车检费2000元过高。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原代:补充证据一份,在云梦县公安局调取的户口总页原件一份。
审:请被告方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3代:证据一:2份保险单原件
被4代:证据一:保险条款2份,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
审: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保单原件,保险条款也无异议。
审: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2代:提交一份暂收条,证明雷定旭向交警处交付8万元。
审:原告方有无意见?
原代:没有异议,是事实。
审:下面进行法庭问答,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问题发问
被3代:没有
被2代:原告方是否在交警处领取了2万元?
原代:确实领取了2万元,但是3000元鉴定费是我们垫付的,实际领取了1.7万元。3000元鉴定费的收据是交警给我们的,说是叫对方支付这项费用。
审:被告方还有无问题向原告方发问?
被2代:没有了。
审:原告方,受害人李厅受伤后有无到医院进行抢救?
原代:没有进行抢救,当场死亡
审:被告方有无垫付?
原代:实际领取1.7万元,但打的2万元收据,其他费用未领取。
审:受害人李厅驾驶的车辆有没有进行投保?
原代:没有投保。
审:被告万里公司,雷定旭与你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2代:雷定旭是万里公司的司机,雷定旭驾驶的车辆是万里公司的。
审:事发后。万里公司及雷定旭一共垫付了多少钱?
被2代:一共在交警处垫付了8万元,原告方从中领取了2万元。
审:万里公司主挂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险限额是多少?有无不计免赔
原代:主挂车是分别投的,主车是50万元,挂车是5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险种。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2、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雷定旭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万里集团与雷定旭是雇佣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3、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请法庭支持。
被2代:原告诉请未超过我公司投保的最高限额,我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2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应按此原则处理。
被3代:我公司愿意依法合理理赔。
原代:万里公司提到车损的问题,车损只能从李厅的遗产中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非遗产,不能从中扣除。李厅正值壮年,在交通事故中丧失生命,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请法院支持。
被2代:没有新的意见
被3代:没有新的意见
审:双方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对赔偿项目中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有异议。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2代:同意
被3代:同意
审:请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代:去掉尾数,22万元。
被3代:对原告调解意见可以考虑,我会将此意见带回公司汇报,再向法庭回报。
被2代:我们没有什么意见,鉴定费的3000元同意认,但要回去向公司汇报后再向法庭反馈。
审:法庭调解结束,对双方的调解意见合议庭充分考虑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