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叶艾文,审判员黎艳平,人民陪审员李菁,书记员许丹。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请法警传唤原审被告人李云到庭。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云犯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抗诉一案。
审:原审被告人李云,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收到没有?
审:被告人李云你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籍贯等身份情况?
李云:我叫李云,男,(基本情况略)。
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
李云: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审:你历史上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李云:2009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你收到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吗?
被告人李云:收到了。
审:你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上诉?
李云:提出上诉。
审:下面宣布合议出庭人员名单。本合议庭由孝感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叶艾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艳平、李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许丹担任法庭记录。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涛出庭履行职务。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褚新山律师担任原审被告人李云的二审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下列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三)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李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审:现在由审判员黎艳平摘要宣读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略)
审:由检察员宣读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略)和孝感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书(略)
审:被告人李云,你收到的判决书与刚才宣读的判决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审:被告人李云你的上诉理由?
李: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危害后果”认定错误。一审认定五次参与剪割通信电缆的时间都没有具体到“日”,而“造成通讯中断”却精确到天、小明,明显自相矛盾。通讯中断的时间认定、网间通信障碍的等级划分缺乏充分证据,更缺乏必要的科学检测、鉴定依据。2、将涉嫌共同犯罪的上诉人单独审理,不符合法定程序。3、量刑过重,应当适用“减轻处罚”。(详见上诉状)
审: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无意见?
辩: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审:由检察员讯问被告人李云?
检察员:你是否认识同案犯余三兵、郝胜祥、洪李一?
李:认识。是他们让我去搬东西的。
检察员: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
检察员:你对事实无意见,只是对造成的结论有意见?
检察员:你原来供述说帮他们拉线,放风?
李:没有。是他们让我去搬东西,我就去搬。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辩:你究竟在本案中分工干什么?
李:我主要是放风,搬东西。
审:下面由检察员就本案事实举证。
检:宣读证人万松华、池齐明、左玉婷、李立功、李伯田、万平桂、杨峰、张大平、胡元林、鞠星、喻世奎、曹阳、吴华清、陈咏明、刘国明、栾冬容、杨自进、徐中明的证言(略)。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李:听清楚了,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去过。
辩:对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中断时间、测障有意见。
检:宣读被告人李云的供述(略)。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辩:没有意见。
检:宣读同案人余三兵、郝胜祥、陈正兵的供述(略)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辩:没有意见,进一步说明了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属从犯。
检:出示一组书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应城分公司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09)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
审:你对检察员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李:没有意见。
辩:对其真实性没有意见。报案时间与出具证据时间比较短,隔蒲潭镇出具证据没有落时间。
审: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没有。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检察员发表意见。
审:被告人自行辩护?
李:是他们叫我去的。
辩:李云在参与作案过程中,每次作案时间和侵害对象都是非常明确,应该作为一个罪判处,他们每次作案都是凌晨,按司法解释,应按一个罪来定罪处罚,云梦法院认定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成立的,抗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量刑过重,障碍没有检测数据,主要依据报案材料,一般作案都是凌晨,对用户实际造成的危害程度很小,白天发现后,电信公司应该紧急抢救,不可能达到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92小时。被告人李云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按从犯对其量刑。(详见辩护词)
检:李云的盗窃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连续犯,时间间隔有数月之久,且每次参与人不一样,应该认定为多次犯罪。被告人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电信公司出具的说明是有效的。最高院解释,一天造成12小时以上就属严重障碍情形。被告人在本案中虽地位小,但并不属从犯。
李:电信公司有时修理了,有时没有修好就回公司了。
辩:是什么障碍应该由第三方进行鉴定。召集人是主犯,李云是属辅助作用。
检:对数罪和一罪的问题,司法解释是有很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有被告人很多行为没有达到危害程度,应该按盗窃罪判处。盗窃时间相隔时间长,每次作案都是很积极主动,每次都参与分赃,只是李云所起的作用较轻,是属作用较轻的主犯。
辩:云梦法院观点是正确的。
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被告人,你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向法庭陈述。
李云:没有。
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需要审理的事项已经完成,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已阐述清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已由书记员写成笔录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本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还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将择日另行宣判。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认真查阅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名。现在休庭。 [敲法槌。]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