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法庭一起继承权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继承权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刘建新,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原告王明英、万梦波诉被告万伙松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受理后,鉴于对方是亲属关系,现在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有无意见?
原 告:可以调解。
被 代:可以调解。
审判员:在调解之前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万梦波,男,(基本情况略)。
二原告代理人:马驹,隔蒲潭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左想山,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160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代: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 代: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的情况不再陈述,只陈述诉讼请求。
原 代: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万国城生前的财产28004.2元。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原告认为万国城系万明英的丈夫,其财产应有王明英及其儿子万梦波共同继承。
审判员:被告方陈述其意见?
被 代:作为死者的妻子和儿子,父亲都有继承权,死者作为被告的儿子,作为父亲,有继承权,以后老了无法生活。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说的?
被 代:这个两万六千元钱,愿意代表被告财产由媳妇孙子继承,老人放弃继承。
审判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被告实体权利,你所做出的决定必须征得万伙松的同意,虽说你有代理权限,这还是比较关键,希望你慎重考虑,你所做出的决定是否征得万伙松的同意?
被 代: 万伙松本人愿意放弃财产的继承。
审判员:死者万国城在死时是否还有其他财产?
原 代:除了这个银行存款外,没有其他的财产。
审判员:对于被告代理人陈述的意见,原告是否清楚?
原 代:在起诉之前被告是不同意放弃财产继承的才导致了起诉,希望通过当面沟通,仍然是这个意见,钱全部由原告继承,再做慎重处理,确实是这种情况就不存在矛盾,原告可以当庭向法庭撤回起诉。
被 代:王明英的儿子也是被告的孙子,被告万伙松通过反复想老人也是为后人,愿意放弃财产。
审判长: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这也是好事,在明天上午拿出一个书面意见,我们再做处理。被告说的一席话是非常真诚的,这个事情闹到现在对原告和被告都是不好的,希望你们心平气和地处理此事。
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看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