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9-16 09:00:4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刘俊英,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林华波,男,(基本情况略)。

被:袁祥义,男,(基本情况略)

被代: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代:蔡亚华(系被告袁祥义妻子),女,(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华波诉被告袁祥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俊英独任审理,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被告: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被告: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事实及理由。

原: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房屋租金10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或变更?

原: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7月8日到2014年9月16日的房屋租金。

审: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

被代:宣读答辩状(略)。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因为原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不让被告转让房屋,导致被告无法交付房租,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审:被告,你开庭前向本庭提交了反诉状,请宣读反诉状。

被代:宣读反诉状(略)。

审:原告,被告针对你的起诉提起了反诉,你是否同意放弃答辩期,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

原:我不同意。

审:因为本案的本诉与本案的反诉说的是同一个事,本案必须合并审理,请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休庭后我们将确定下次开庭时间,现在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