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离婚行政诉讼案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法庭规则第七条)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规则第九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法庭规则第十一条)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夏敏乔,该局局长。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发旺,云梦县民政局婚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答辩,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诉讼活动。
审判长: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及你的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胡望林,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即代为诉讼、答辩,提起上诉等。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其他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皆 答: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今天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丁婷诉被告云梦县民政局、第三人谢洪亮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建平、周莺,人民陪审员肖望发组成合议庭,由黄建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二)申请回避;(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四)辩论;(五)上诉;(六)原告有申请停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七)申请保全证据;(八)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九)经审判长准许,向证人发问的权利;(十)除涉密材料外,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准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皆 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包括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二)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三)当事人有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皆 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 告: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给原告的离婚证书无效并予以撤销;
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审判长:被告,你们给原告办理离婚的时间是诉状上的时间吗?
被 告:是的
审判长:被告,请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及理由。
被 告:1、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程序合法;2、我们尽到义务,在行政上尽责,我们不能从外在判定原告患有疾病,无论是否撤销登记,我们都没有过错;3、诉讼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并且保留对他们弄虚作假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由第三人就原告诉状进行答辩。
第三人:原告诉求存在诬告、鉴定程序违法及存在讹人嫌疑,请求法院依法及事实、证据认定鉴定无效,我与原告离婚合法有效。理由如下:共三点(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先由被告方宣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
被 告:证据一、婚姻登记档案,证据内容:登记表,离婚登记申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明离婚登记程序合法;
证据二、《婚姻登记条例》,证据内容婚姻登记行政法规,证明离婚登记的法规依据。
审判长:民政局的另一位委托代理人,你们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你说一下。
李发旺:我们办理的离婚登记都是协议离婚,是两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拿过结婚证,双方都是自愿离婚,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2、当面询问离婚意愿,婚姻、财产子女,3、照相,打离婚协议书。至于原告所说是否存在精神病,我们不能看出来,也不能要求鉴定,他们自己都签字确认了自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我们民政局在办理时程序合法,如果原告确实在权威机构鉴定患有疾病,我们尊重法庭,但是我们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
原 告:对证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离婚协议上的签字可能是一个人写的,她当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并且协议内容我是不认可的。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
第三人:对证据没有异议,但是说明一点,离婚协议上的签字时双方当事人自己签字。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
原 告:证据一、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证据三、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康复医院病历,孝感市康复医院诊断证明书,孝感市康复医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四、张秀英的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其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为其委托代理出庭。
审判长:由被告质证。
被 告:对证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下离婚,对证二无异议,对证三是云梦县法律服务所单方进行,属单方委托,公信力存在疑问;对病历无异议;对住院时间是2013年12月17日,对鉴定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办理离婚时2013年11月26日,是在住院之前办理离婚登记的,鉴定结论只能说明离婚后是发病阶段,不能证明离婚时是发病阶段,对诊断证明书时间存在异议,2013年12月31日出具的,还没有诊断完毕就作出了司法鉴定书。对证四无异议。
第三人:对证诊断结论与鉴定结论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诊断结论与事实不符,我们不认可诊断原告有精神分裂,原告只是内向,有忧郁症,并且结婚后还除去工作,打麻将;鉴定程序我们认为有问题:1、委托单位是云梦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他们没有这个权限,应该由对应的司法机关委托,2、单方委托是不合法的,3、不应在医院进行鉴定,应在外面的场所鉴定,场所不对,是依据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规定,4、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在签订协议之时,而只是他们推理的,不能作为鉴定依据,5、法律规定下这个鉴定结论要综合评论,应该在第三方了解一下情况。综上,我们认为他在程序上是存在严重问题,如果存在问题那么鉴定应该无效。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作出说明。
原 告:我们在2013年12月4、5日才到家,女儿在家我们发现她不对劲,就去找男方家要求他们治病,他们才说离婚了,我要他家去鉴定,他们不去,要我们鉴定,我们就把女儿带去鉴定,而且去鉴定时观察了四次,医生要求要住院。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第三人:证据一、离婚合法的证据,离婚协议及离婚证,证明丁婷离婚时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二、乡邻们的证明,证明丁婷只是“内向”有抑郁症,不是精神分裂;
审判长:由原告对第三人的证据质证。
原 告:对证据有异议,这个是他自己叫别人写的。
审判长:由被告对第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证据来源不清楚,所以不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原告对协议书上的签字有异议,如果需要鉴定的,在一个星期之内以书面提交鉴定申请,被告对有异议需要鉴定的也是一样,逾期提交的本庭视为放弃。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有无补充?
被 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办理离婚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鉴定结论是否成立。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我女儿的事实在这里摆着,鉴定结论是对的。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1、对鉴定的问题,如果鉴定合法的话我们就不持异议,对鉴定由法院审查;2、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我们没有过错,并且我们已经告知双方规定;3、民政局行为合法,所以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李发旺:根据婚姻法,法律保护弱者,如果原告患病事实,应该予以撤销离婚,但是如果鉴定无效,那么婚姻应该是合法的。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鉴定结论违反规定,不能单方委托,也不能再医院鉴定,我们认为鉴定结果是无效的,我们要求法院不应能采信这个鉴定结论。
审判长:各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法医鉴定是第三人要求我们鉴定的,他们不坚定,所以我们才找到康复医院。
被 告:没有。
第三人:原告没有要求我们鉴定。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第三人:鉴定结论不符程序,请法院依法认定该鉴定无效。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庭后可以协调。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名。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