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9-15 09:05:0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何艳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何承雄诉被告陈友生、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何承雄,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代为参与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代)

被告:陈友生,男,(基本情况略)。(被1)未到庭

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2)未到庭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3)

法定代表人:郁宝玉

委托代理人:向东,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及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各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陈友生、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何艳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各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3代:没有。保险公司口头提出本案另两被告陈友生和天安汽运公司的相关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由法院予以核实,并请求今天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陈述意见,请求予以准许。

审: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的相关请求。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 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陈友生、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9949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包括精神抚慰金6000元,剩余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3代:我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被告应提交运输行业从业资格证,在被告从业资格证合法的情况下,被告是次要责任,我司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原告女儿何嘉欣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原告母亲李望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汉川市刘家隔低窝村委会及汉川市刘家隔派出所证明一份;拟证原告主体资格及被抚养人情况。

证据二:道交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发生事实,肇事车为AHL785号车,被告陈友生承担次要责任。

证据三:陈友生驾驶证、鄂AHL785号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各一份;拟证陈友生具有驾驶资质、肇事车辆所权人为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证据四:云梦县中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2次),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拟证原告受伤后在云梦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0天,伤情构成9级 伤残,误工270日,护理100天,后继治疗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

证据五:住院费发票一张,职工工伤医疗费结算单一张及相关费用明细,门诊发票3张,鉴定费发票1张,云梦县摩仔摩托修理维修发票  张,交通费发票10张;拟证原告因交通事故用去医疗费47387.86元,鉴定费1200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该部分损失请求法庭酌情认定。交通费154元。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是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四出院入院材料无异议,法医鉴定书有异议,原告在2014年5月16日在云梦县法医门诊做过一次鉴定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后又做鉴定为9级伤残,因此有异议。对证据五有异议,住院发票有一部分是复印件且在工商保险处报销不应当重复计算。车辆维修费应将残值交还保险公司,才能认可1000元。交通费按票据154元认可,鉴定费与保险公司无关。对赔偿明细中其母亲李望梅的计算方式应当除以三,虽然其父亲去世但有三人抚养。原告方精神抚慰金过高,交通费应按其提交证据的154元确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无原件,只认可第一次的住院治疗费。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在被告提交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从业资格证、道路营运证真实的情况先我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

审:原告方还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3代:提交保险条款拟证三七开赔偿责任的依据及被告应提交相关证件的要求。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3代:没有

审:保险公司有没有垫付费用?

被3代:没有

审:原告方在交警处领了钱没有?

原代:在交警处领到赔偿款2万元,不知是谁付的。

审:原告是否清楚被告陈友生与天安汽运公司是什么关系?

原代:不清楚

审:保险公司是否清楚?

被3代:不清楚

审:保险公司还有什么补充说明?

被3代:关于陈友生的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我们要核实原件。

人陪:提醒被告方,车辆维修费1000元只是恢复该车辆在事故之前的状态,而不是该车在事故之前的价值,所以车辆残值不能规划到保险公司内。

审: 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庭当庭认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庭后在评判。现在总结争议焦点:1、事故的责任比例,原告方请求四六开被告方陈述三七开2、被扶养人李望梅抚养费的计算方式,3、鉴定意见书的意见4、修理费的确认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围绕焦点,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承担主次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应按四六责任比例承担。2、对李望梅的抚养费计算方式,由于其丈夫不在,只能依靠2子女抚养应当除以二。3、因为云梦县法医门诊对外没有鉴定资质,因此原告方才再次鉴定,原告方的鉴定书程序合法。4.维修费不是车辆全部损失,而应当是维修费,残值不应属于保险公司。

被3代:关于责任比例,原告追尾货车造成的事故,不应加重被告的赔偿责任,认为责任三七开是合情理的。其他意见在质证期间已经陈述。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当时事故发生是在晚上,货车停在路边,事故发生。原告方并没有加重被告的责任

被3代:没有

审:对本案的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送达程序合法即根据双方今天的意见作出裁判。如果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则合议庭将确定第二次开庭时间。双方听清楚吗?有什么意见?

原代:没有意见。

被3代:如果有第二次开庭保险公司未到庭则按今天庭审陈述及质证意见为依据。

审:请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3代:没有其他意见坚持辩论和质证意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3代:在核实证据真实性后再确定是否调解。

审:法庭调解结束,庭审至此,庭后双方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