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14-06-25 09:00:4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胡德平,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胡晓梅,男,(基本情况略)。

审:你把被告的基本情况介绍下。

被:景志明,男,(基本情况略)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晓梅诉被告景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胡德平独任审判,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被告景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审: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原:宣读起诉状(略)。2013年1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还清,当时约定了利息,期间给付了部分利息。在2014年2月28日,被告重新打了个借条,他说有点困难,本息在6月底全部还清,我说你要提前还,我没有同意他说6月底还。被告在2014年3月26日将厂房转卖了,也没有还钱。我多次上门要钱,他一直拖延拒不给付,双方发生了些小争执,被告把他的雪弗兰小车一辆给我了,车钥匙是他自己给我的,我开一张收条给他。他的电话也换了,住址也换了,我无奈下到法院起诉。

审: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原:没有。

审: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答辩,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举证。

原: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身份主体。

证据二、2014年2月28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

审: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本庭经过调查,对原告提交的这两份证据予以认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被告借我款有借条为证,我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我的借款。

审: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

审:现在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庭支持我的诉请。

审: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庭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择日进行宣判,现在闭庭。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