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4-06-26 09:00:31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董金洲,代理审判员张姝,人民陪审员肖水权,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张丽,女,(基本情况略)。

审:你把被告的基本情况介绍下。

被:魏劲松,男,(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理人蒋传华,女,(基本情况略)。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魏劲松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金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姝、人民陪审员肖水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审: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略)。

审: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原:没有。

审: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答辩,现在请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档案信息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证据三、云梦县人民法院2012年鄂云梦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

审:针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三份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该三份证据经合议庭审查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你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没有。

审:原告,你2012年6月份判决不准离婚后,你回过被告家没有?

原:没有。

审:为什么没回家?

原:我们之间没有感情,还回去干什么。

审:回家看过小孩没有?

原:一般是接到我娘家去玩。

审:这是你第几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别是什么时候?

原:第三次起诉了,第一次是2010年,第二次是2012年,两次都是判决不准离婚。

审:被告有什么病?

原:有精神分裂症。

审:是哪年得的?

原:2004年下半年得的,我们是2003年结婚的,他之前有没有病我不知道,当时结婚很仓促,一结婚就有小孩了。

审:现在合议庭将2014年5月30日在魏劲松家中向魏劲松及其母蒋传华调查的一份笔录当庭宣读,请原告听后发表意见。宣读调查笔录(略)。左金是肖李社区的干部,我们一起去做的工作,你把笔录看下。

原:立案之前,我去过他家一次,跟他们谈离婚的事情,书包是让我同事带过去的。对其余没有意见。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如果魏劲松是精神病,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准予离婚。我们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从2007年开始分居,早就没什么感情可言。小孩我可以抚养,我省吃俭也会把小孩养大,如果对方要小孩,我也愿意承担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财产或债务。我现在每个月2000多元的工资。

审:现在作最后陈述。

原: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进行调解,虽然被告未到庭,本庭也希望做一下原告的工作,你考虑小孩、夫妻感情,是否能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

原:不可能。

审:离婚的话,你这么多年没出过抚养费,然后魏劲松身体状况欠佳,你是否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

原:给他20000元。

审:小孩的抚养问题,如果被告母亲带小孩,你愿意吗?

原:我愿意给被告母亲监护。

审:今天庭审结束,现在闭庭。原告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