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关于中燃宏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文文、郭陈、吴胜高、浙江杭广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海气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5-01-26 09:08:02

安徽海气能源有限公司、王文文、郭陈、吴胜高、浙江杭广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燃宏途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确定追加被申请人王文文、郭陈、吴胜高、浙江杭广能源有限公司为(2020)鄂092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王文文在未缴纳出资967.55万元范围内、被申请人郭陈在未缴纳出资130.75万元范围内、被申请人吴胜高在未缴纳出资183.05万元范围内、被申请人浙江杭广能源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333.6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中燃宏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云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