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陆青华诉被告宋家齐、宋和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宋家齐,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宋和平,男,(基本情况略)。(被2)
委托代理人:王炎清,男,(基本情况略)。宋和平之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诉讼,代为举证、代为调解、代受法律文书。(被1、2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76号。(被3)
负责人:李雄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 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闵俊武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9835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3代:1、要核实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如没有免责事由,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质证时阐述。3、保险公司非侵权人,对原告的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责任。
被1、2代:诉讼费、鉴定费按法律规定处理。其他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对事故事实有异议,被告当时车辆是临时停靠在路边,原告方撞上被告方车辆,原告方当时饮酒。我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申请复议,被告车辆已投保,原告损失依法核定后,应由保险公司先赔,超过部分双方商量后再处理。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二:陆青华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三:粤XSJ005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证及被告宋家齐驾驶证复印件;拟证被告宋家齐基本情况及车辆基本信息。
证据四:保单2份;拟证车辆投保情况及在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证据五:法医鉴定书;拟证原告伤残8、9等级、赔偿指数32%,后期治疗费3000元、误工90天、护理60天,营养费2000元等费用。
证据六: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拟证陆青华伤情及医院诊断结果。
证据七:住院期间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拟证陆青华医疗费50406.26元。
证据八:云梦县倒店乡操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陆青华务农为主。
证据九:陆青华家庭户口登记卡复印件、陆青华丈夫祝汉涛身份证复印件、陆青华儿子祝志壮身份证复印件;拟证陆青华的被抚养人情况。
证据十:鉴定费发票;拟证鉴定费1000元。
证据十一:交通费发票;拟证交通费支出。
审:请被告方质证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二、四、六无异议。对证据三需核实原件。对证据五有异议,护理费计算时间过长,不应超过误工费的二分之一,对后期治疗费应当以实际发生为据。营养费不属于法医鉴定范围。对鉴定申请重新鉴定,7日内如我公司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则视为放弃该权利。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认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比例为医疗费总金额的20%。对证据八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方还应当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予以佐证。证据九有异议,原告方应当提供医学出生证明证实母子关系,被扶养人的年限只应当计算1年。证据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证据十一有异议,请法院酌情认定。
被1、2代: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2代:没有证据提交
被3代:没有证据提交,需要说明,交强险、商业险是否有免责事由,请法庭核实。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3代:没有
被1、2代:没有
审:关于事故驾驶人祝汉涛与原告是什么关系?
原代:是夫妻关系,原告方放弃祝汉涛应承担的责任。
审: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项下是否预赔偿?
被3代:没有,但应当预留第三者的份额。
审:祝汉涛的受伤是什么情况?
原代:皮外伤,原告方将提交放弃赔偿的声明。
审:保险是否投有不计免赔?
各当事人:是的
审:宋家齐与宋和平什么关系?
被1、2代:父子关系,车辆登记在宋和平名下,车辆一直由儿子宋家齐驾驶。
审:原告方被扶养人祝志壮的情况是怎样的?
原代:祝志壮与陆青华是母子关系,由于超生的原因在计生局罚款后上的户口。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准确,被告宋家齐、宋和平应当承担责任。2、被告宋家齐应当承担按责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有限对原告损失进行赔付。3、原告方诉请合情合理,请求法院支持。
被3代:1、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是辩论意见的组成部分。2、原告方医疗费应当扣减20%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标准应当为15元/天,营养费不应当支持。对残疾赔偿金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计算1年,误工费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护理费标准只应当计算45天,精神抚慰金认为过高,不应超过4500元。交通住宿费请法庭核实,酌情认定,不应当超过360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1、2代: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赔。我们预赔偿过3万元在交警处。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原告方认为医疗费医疗费扣减非医保用药的20%应由宋家齐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50元/天计算。营养费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既按定残前一日计算,应当是2年。误工费标准如果有鉴定机构可以按照鉴定上的天数计算,有依据。护理费应当计算60 日,精神损失费和交通费是否过高请法院核定。鉴定保险公司意见,被告宋家齐应按其责任比例承担一部分。
被3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其已满17周岁计算1年。
被1、2代: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审: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依法裁决
被3:请依法裁决
被1、2代:请依法裁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3代:同意
被1、2代:同意
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我同意的调解方案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92778.30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宋家齐承担。
被1、2代:如果保险公司同意调解,我方承担诉讼费的一半和鉴定费300元。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我的调解意见是赔偿鉴定费300元并交纳诉讼费。
被3代:原告方的意见我需要向公司汇报,7天内回复。
审:法庭调解结束,庭审至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