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4-08-07 09:05:2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贩卖毒品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王刚,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徐其耀,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万莉莉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万莉莉,女,(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逮捕?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1125被云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26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515被逮捕。

审判员: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多天。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万莉莉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本案由审判员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徐其耀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万莉莉,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万莉莉,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公安机关的?当时公安机关在你身上搜出了什么?在你身上搜出的毒品有没有绿色的?起诉书上指控的是事实吗?你跟聂辉是在哪里交易的?是以什么价格交易的?卖多少颗?你的毒品是哪里来的?买来干什么?你为什么要买给聂辉毒品?你们是怎么联系的?

被告人:我在游戏室玩的时候被带过去的,搜出了麻果64颗,冰毒4g,没有绿色的,是事实,在祖师殿交易的,不记得是以什么价格卖给他的,卖了多少颗也不记得了,买给自己吃的,在汉口买的,没想到卖给他,是他问我的,别人都知道我在吃,通过手机联系的。

审判长:你自己也吸毒吗?你户籍是汉口的怎么到云梦来的?

被告人:是的,我嫁到云梦来的,我老公是云梦的。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到案经过;

       证据二、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

       证据三、被告人万莉莉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四、证人聂辉的证言;

       证据五、辨认笔录;

       证据六、证据保全清单;

       证据七、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证据八、毒品入库登记单;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万莉莉,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万莉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以内判处刑罚。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审判员: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这是我第一次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员: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