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9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寻衅滋事案

时间:2014-06-09 15:05:2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寻衅滋事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王刚,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万翠琴,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熊凯凯、詹敏带上法庭)。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熊凯凯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熊凯凯,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因何事何时被逮捕?何时被监视居住?

熊凯凯: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23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

熊凯凯: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熊凯凯:收到了,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人詹敏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詹敏,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因何事何时被逮捕?何时被监视居住?

詹  敏: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23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1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你什么时候释放的?

詹  敏: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詹  敏:收到了,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熊凯凯、詹  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万翠琴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熊凯凯:听清楚了,不申请。

詹  敏: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詹敏押出法庭候审)被告人熊凯凯,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什么异议?

熊凯凯:听清楚了。我们一开始去只是想去吓他,是聂子龙先动手砍我们的。他身上的伤不是我砍的,我没有拿刀砍他。我当时认为事情不大,就没有去做鉴定。詹小强也没有砍到。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有什么异议的?

熊凯凯:我认为只是寻衅滋事,不是故意去砍他。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们之前是怎么认识的?当天是怎么到一起的?你们是怎么去找聂子龙的?刀是哪里来的?当时是谁先过去动手的?你有没有砍聂子龙?

熊凯凯:吃饭认识的,有半年了。詹小强打电话叫我去的。我们只是想去吓他。刘枫找人拿的。我过去把他的聂子龙的摩托车蹬倒了,我只是想拿刀吓他,没有想砍他,也没有砍到他,就被聂子龙砍倒在地上了。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熊凯凯押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詹敏提进法庭)被告人詹敏,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有什么异议?

詹  敏:听清楚了,是事实。

审判长:你有什么补充的?

詹  敏:我只想过去吓一吓他,没有想去砍他。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什么异议?

詹  敏: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詹敏进行询问?

公诉人:你们去砍聂子龙是不是跟起诉书上的事实一致?当时你谁打电话给刘枫的?你们拿砍刀干什么?聂子龙受伤了没有?

詹  敏:是的。我当时在“高的面”吃东西,不是我打电话的。准备去砍聂子龙的。受伤了。

审判长:你有没有砍到聂子龙?你们谁砍了聂子龙的?。

詹  敏:没有。只有刘枫和徐堆砍了的,还有谁砍了不知道。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讯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凯凯、詹敏,你们是否自愿认罪?

熊凯凯:自愿认罪。

詹  敏: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熊凯凯、詹敏,法庭有必要告知你们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们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们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们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熊凯凯:听清楚了,明白。              

詹  敏: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法警把被告人熊凯凯押进法庭)。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到案经过;

证据二、户籍证明;

证据三、辨认笔录;

证据四、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

证据五、刑事判决书;

证据六、视听资料;

证据七、证人田小琴、刘三清、许仁智、张丽、管靖、金家豪、阮航的证言;

证据八、同案人刘枫、徐堆、詹小强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九、被害人聂子龙的陈述;

证据十、被告人熊凯凯、詹敏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熊凯凯:没有异议。

詹  敏: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熊凯凯、詹敏,你们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熊凯凯:没有证据。

詹  敏:没有证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熊凯凯、詹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两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内判处刑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熊凯凯:我没有想到过去砍聂子龙,反到自己被他砍伤了。

詹  敏:我是被刘枫喊去的,自己没有想到报复心理,是刘枫自己冲过去砍的,没有对聂子龙造成伤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熊凯凯:我这个事情做错了,请求法庭给我判处缓刑。

詹  敏:我知道错了,以后不会犯了。聂子龙的费用我愿意承担。

审判长:我们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另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