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4-10 09:02:5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鞠俊东,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鞠爱彬,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辩护律师入庭。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因原告陈显惠、陈楚玉、陈楚员、陈楚平、陈菊梅诉被告魏亚兵、被告魏国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原告曾春英、陈玲、陈小玲、陈汉东诉被告魏亚兵、被告魏国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告相同,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陈显惠,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陈楚玉,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陈楚员,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陈楚平,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陈菊梅,女,(基本情况略)。

原告:曾春英,女,(基本情况略)。

原告:陈玲,女,,(基本情况略)。

原告:陈小玲,女,(基本情况略)。。

原告:陈汉东,男,,(基本情况略)。

二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前,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代为出庭,举证、质证,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 魏亚兵,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被告:魏国晓,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魏国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鞠爱彬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今天开庭是依据本院调取的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因被告魏亚兵在监狱服刑,本庭将于今天下午另行交由其质证。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出示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4份:

证据一: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证据二:魏亚兵人口信息及家庭成员。

证据三:云梦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据四:调查笔录。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法院调取的2份笔录无异议。

审:在第一次庭审中,由于视听资料无条件当庭进行播放,现当庭予以播放。观看后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播放)

原代:无异议

审: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质证,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我们认为魏亚兵、魏国晓均否认魏亚兵是代替其父亲罐装煤气,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魏亚兵在其父患肾病后,为其代灌煤气受其雇佣,其父是雇佣人,雇工的过错应当由雇主承担。因此,本案应当由魏国晓、魏亚兵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审: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审:刚才原告方发表了辩论意见,因被告未到庭所以本案不能进行调解,本庭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审: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