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6-10 15:00:5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潘亚明,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闸宝华诉被告朱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闸宝华,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云梦县新宇汽车齿轮箱有限公司员工,住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西路89号。(原)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1)

委托代理人:饶洪斌,闸宝华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2)

被告:朱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小东门外东河街109号。(被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被3)

法定代表人:陶俊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0185.12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3代:1、对原告诉请标准及金额有异议,2、对原告主张的次要责任40%有异议,认为应当是30%。3、本案所涉保单设定第一受益人是本案车辆所在的汽车工厂,应得到汽车工厂同意。4、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2:对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我同意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审:你在交警处垫付费用没有?

2:垫付过1万元医药费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关系证明;拟证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抚养人情况。

证据二: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三:保单;拟证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证据四: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拟证住院治疗经过及住院费用支出24357.8元。

证据五:法医鉴定书;拟证原告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

证据六:原告工资卡原件1份;拟证原告收入情况。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证据一、二、三、五均无异议。证据四有异议,医疗资料中,2014年有一个20元的医疗费不应当计算,会诊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不是正式医疗费发票。其他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六,无法判断。

被2:我与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2:提交预赔偿收条一份

被3代:没有证据提交

审:原告方请质证发表意见

原代:对收条没有异议。

审:双方有无新证据提交

原代:工资卡清单庭后提交

被3代:没有

被2: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3代:老人是否在汽车厂工作?

原代:没有

被2:没有发问

审:原告方,你受伤后公司还有没有发工资给你

原:没有

审:你与新宇汽车公司有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给你买保险,你从什么时候起在这个公司上班?

原代:有劳动合同,应该买了保险的,从06年起在这个公司上班,其中有一段时间没有上班。

审:被告方向你赔偿过没有?

原代:就1万元

审:被告保险公司,你与上汽通用汽车公司是什么关系?有没有购车合同?

被2:买的车是在上汽通用汽车公司购买的车,是分期付款的,我有购车合同。

审:恢复法庭举证,被告朱磊向法庭提交与上汽通用汽车公司购车合同及发票一份。证明其买车是分期付款,每月付3748元一直付到2015年7月。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汽车销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审:请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车辆是按揭付款,我们保险公司付款应征的第一受益人上汽公司的同意,认为与本案有关。

审: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当庭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法庭结合事实再予以认定。双方对事实无争议,对责任比例、赔偿明细项目计算及赔偿受益人几个方面的争议。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原告4000元的会诊费是实际支出,是有依据的,应当认定。20元的诊费请法院认定。2、对原告误工费,原告方将补提交清单。原告诉请合理合法,请法庭支持。3、对赔偿比例,认为应当按四六分。请法庭支持。4、保险公司提出第一受益人同意才能赔偿的问题,原告方认为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请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原代2:当时原告受伤需请教授会诊,是经过被告朱磊同意的。请支持原告方诉请。

被3代:1、关于赔偿比例,认为保险公司之只能承担次要责任30%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是有保险约定的,承担30%,2、本案涉及商业保险赔偿,认为不能因为审理交通事故排除商业保险纠纷,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3、保险公司承担30%责任,并不排除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原告虽然是电动车,但电动车已超过非机动车标准,不应当视为非机动车,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承担30%责任。4、保险受益人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单,保单上已经载明了第一受益人授权情况,请法庭考虑。5、赔偿项目的问题,医疗费4000元会诊费,没有正式医疗费发票,保险公司不能认可。医疗费应当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医疗不能报销的部分,应扣除10%。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护理费无异议,误工费原告应提交误工相关证据。残疾赔偿金无异议,后期治疗费无异议,营养费无异议,被扶养人生活费认为不应当计算,但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从常住户口登记卡上登记有单位,因此认为有退休金,因此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没有退休金应提交相关证据。精神抚慰金偏高,除了伤残程度外应考虑过错程度,不能高于3000元。

2:没有什么意见

审: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本案保险公司认为电动车应视为机动车,但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认定电动车为机动车。应当按四六比例分担主次责任。保险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对事故责任比例无约束。原告方要求按四六比例承担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认为户口上服务处所推断为有工作单位是不妥当的,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方有收入应提供证据。精神抚慰金请法院认定。误工方面的证据我们会补充。

被3代:对主次责任比例的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应考虑保险条款。被扶养人在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所指的是工作单位。

审: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

被3代:没有

被2: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2: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部分应按责任比例划分。

被3代:请法庭支持我方的代理意见、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审: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鉴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本案将择期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结束,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