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王斌华,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方焕法诉被告云梦县曾店镇卫生院、被告丁玲、被告熊小明、被告张清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本案原告方焕法在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方焕法,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 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被告云梦县曾店镇卫生院。住所地:云梦县曾店镇正街。(以下简称被1)
法定代表人:施飞,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代签法律文书,进行调解、和解等。(以下简称被1代)
被告:丁玲,女,(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熊虎之妻。(以下简称被2)未到庭
被告:熊小明,男,(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熊虎之父。(以下简称被3)未到庭
被告:张清梅,女,(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熊虎之母。(以下简称被4)未到庭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1代:无异议。
审:鉴于本案被告丁玲、被告熊小明、被告张清梅无正当理由经传唤拒不到庭,现在进行缺席审判。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亚明,人民陪审员王斌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1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在自己承担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095.7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方焕法人身损害赔偿明细:1、伤残赔偿金21280.80元2、医疗费55054.27元3、误工费11684.21元4、护理费1376.43元5、后期治疗费3000元6、营养费1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1300元10、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共计:128095.71元。陈述完毕。
被1代: 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没异议,我们会尽力赔偿,我们已经垫付了55054.27元医疗费。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七组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登记审查表,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身份情况、婚姻情况;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云公安认字[2014]第12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发经过、各方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情况;
证据三、鄂K49998号越野轿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拟证明鄂K49998号越野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孝感支公司投保的事实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等,拟证明原告造成头部、蛛网膜、肋骨骨折等受伤以及在医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的伤情构成的伤残情况及误工、护理时间等。
证据六、云梦县人民医院的证明,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5054.27元。
证据七、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处理本事故支出交通费用1000元。质证完毕。
审: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1代: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我们上个星期把县医院的帐结了,我们提交相应的证据。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我提交县医院的住院发票1张,证明我方预付原告方医疗费55054.27元。
审:原告方对此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告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
审:下面请被告提问。
被1代:没有。
审:原告方,方焕法是何时结束治疗的?
原代:4月14日出院。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审:由被告方发表意见。
被1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被1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1代:同意。
审:原告有没有调解方案?
原代:我们庭后再提交调解意见。
审:由于本次调解双方都要求庭后调解,现在法庭调解结束,具体调解和宣判另行通知。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