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张学军,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高羽冰,男,(基本情况略)。
原 告:张连堂,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江安心,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袁琼瑶,女,(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案被告江安心、袁琼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申请延期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身份经核对无误,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羽冰诉被告江安心、袁琼瑶民间借贷一案以及原告张连堂诉被告江安心、袁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军担任主审法官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由于两案是同一被告,对此两案决定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高羽冰:听清楚了。
张连堂: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高羽冰:不申请回避。
张连堂: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高羽冰:高羽冰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三笔借款本息共计98.5万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新发生的逾期利息17.6496万元(自协议到期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按原协议约定年息30%计算)计算至还清之日。
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江安心与被告袁琼瑶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7日、3月20日,原告与被告江安心前后签订了三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分别借款30万元、29.5、39万元给被告江安心,总计借款98.5万元。其中30万元是以前一直没有结清的,29.5万元是2013年3月20日,其中15万元(含4.5万元的利息)是原来的欠款还有10万是新借的(含2万的利息),合计29.5万元。第三笔是2013年3月20日的39万元。后找到江安心,他表示愿意偿还出具了结算单,但一直没有偿还,逾期时间分别是10个月和8个多月。
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张连堂:张连堂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所借原告款项本息共计39万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新发生的逾期利息5.9792万元(自协议到期之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按原协议约定年息30%计算)即从借款之日2013年4月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江安心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款30万元给被告江安心,用途是用于湖北昱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周转,利率为年息30%(月息2.5%),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协议签订后的当天上午,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给被告江安心26万元,下午又从家里拿钱在昱明光电办公室给付江安心现金4万元。原告前后共借给被告江安心30万元。从2014年4月8日起已逾期8个月多。江安心一直很被动,跟我打电话也没有说想还钱的动机。
审判长:鉴于两被告没有按时到庭,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高羽冰:证据一、三份借款协议,2013年2月7日的30万和两份2013年3月20日29.5万和39万的借款协议。
证据二、三份欠条,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已收到借款。
证据三、还款期限已过今年12月12日在江苏找到江安心要求他还款,他表示目前没有能力还款,向我们出具了借款情况说明和一份借款结算清单,以书面的形式证明借款的过程,以及截止于2014年10月12日(找他的当天的3笔借款的利息计算明细)的利息为30万的利息为6.125万,第二笔产生的利息4.964万,第三笔产生的利息6.5606万,全部本息为116.1496万。
证据四、2013年3月20日新借的一笔30万元,其中有3月21日从中国银行转账22.5万元到江安心中国银行卡的转账凭证,其余的7.5万分三次给付现金。
证据五、情况证明。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审判长:订立三笔借款合同时实际给付本金是多少?
高羽冰:第一笔实际借款是23万元,一年的利息为6.9万元(按年利率30%计算),所以订立合同时写的借款是30万元,第二笔实际借款是转的原来借款15万元,和新借款8万元,总共实际借款总计为23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为4.5万,8万元的利息为2万元,都是按年利率三分计算,所以订立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数为29.5万元(实际含有一年的利息为6.5万元),当时第二笔借款我实际新支付了8万元现金。第三笔借款实际给付30万元,其中22.5万元是转账,其余7.5万元是分三次给的现金,30万元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为9万元,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的借款数为39万元,三笔借款合同都注明了借款数包含利息。
审判长:被告江安心出具的借款说明和利息明细上所说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高羽冰:三笔借款是按照30万元,29.5万元,39万元从逾期之日起到今年10月12日按年利率30%计算,没有另外计算违约金。
张连堂:证据一、借款协议,借款金额是30万元,利息是9万元,本息合计39万元,借款时间从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
审判长:借款协议的落款时间为什么是2014年4月8日?
张连堂:当时写错了,这个时间是我当时在2013年4月8日写成了2014年4月8日。
张连堂:证据二、欠条一份,江安心欠款到期后,2014年4月8日江安心没有钱还给我打的欠条。
证据三、借款结算清单是我和其他人在今年10月12日江苏常熟找到江安心要钱他没有钱还向我出具的欠款本息清单,表示他愿意继续按年利率30%付息,从借款逾期之日到写清单的当天共计6个月零4天,39万元借款按年利率30%计算,本息合计44.9742万元,逾期利息为5.9792万元。
证据四、2013年4月8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安心转账26万元的转账凭证。
审判长:其他的钱怎么给付的?
张连堂:是2013年4月8日下午从我家里提的现金在昱明光电江安心的临时办公室直接交给江安心本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两位原告陈述你们的意见。
高羽冰:这几笔借款逾期时间比较长,还有我帮助被告从别人手里借的,我压力比较大,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张连堂:这30万元对于我们来说是多年辛勤的积蓄,是老家人卖菜赚来的,我在逐步偿还别人的钱,我们压力很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鉴于被告没有到庭,也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可在庭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没有达成,我们将另行作出判决。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