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关于原告蔡秀萍诉被告云梦县农业局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人:盘显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云梦县农业局。(被)
法定代表人:黎少华。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代1)
委托代理人:詹友发,云梦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代2)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褚么庭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7745.93元,现增加诉请24600元,变更诉请为82345.9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去年5月20几号与被告单位雇员张冬明有过协议,原告方认为是张冬明的个人行为。5月28日因我至农业局要求赔偿,引起纠纷。侵权以后,我至同济医院治疗,一致未完全好。我的实际护理费和误工费远远不止诉请中的部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1:1、就原告诉请,原告追加诉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现已过举证期,不应追加。否则应重新确定举证期。2、事实部分,本案事实是基于张冬明故意伤害,2013年5月29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已认定事实,本案查明的事实实际上已经在刑事案件中认定。原告提起的诉讼对事实认定几点不实,实际上与本案刑事审判查明的事实不符。张冬明是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的伤害,非故意侵权。3、本案民事起诉的基础不存在,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认定的事实是故意伤害,刑事诉讼中,法院已经认定事实是张冬明个人故意伤害,而非职务行为。原告不能以张冬明为职务行为提起诉讼。对于原告要求张冬明为职务行为,应当申请国家赔偿,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应驳回原告诉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就实际损失不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4、本案赔偿明细,医疗费张冬明已经赔偿,原告不能重复提起诉讼。误工费,原告方已经退休,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护理费,在直接损失中已经由张冬明赔偿,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在实际损失中由张冬明赔偿。原告住院的300多天非因治疗耳伤,而是治疗其他无关疾病。住院费、伙食补助费无依据。残疾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原告方追加的诉讼请求与鉴定结论相矛盾,原告方诉请已经得到赔偿,诉请数额计算无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请。
被代2:没有补充意见。
审:对原告方增加的诉请,现在在法庭辩论前可以增加诉请。对原告方增加的诉请可以给被告方举证期限。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云梦县人民法院(1997)云经初字11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纠纷发生的原因。
证据三:云梦县人民医院、武汉同济医院、云梦县中医院住院诊断及出院说明;拟证原告病情;医疗费发票,拟证医疗费用。
证据四:云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拟证原告伤情。
证据五: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书;拟证原告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
证据六:误工损失证据;拟证误工损失。
证据七: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刑初字第00051刑事判决书;拟证张冬明刑事方面的处理。
证据八:和解协议书;拟证和解协议书在刑事案件审理时签订的,上已认可张冬明赔偿不到位部分由云梦县农业局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九:云梦县公安局有关询问笔录;拟证张冬明是农业局雇员、临时工。
证据十:诊断证明;拟证新增诉请的医疗费。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1: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中医院的出院小结住院与其右耳受伤的关联性应当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证据四,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医疗费发票中没有费用清单,且该项已有张冬明赔偿。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法医鉴定,在刑事附带民事中精神抚慰金不赔,其他部分张冬明已赔,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原件,但认为是真实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社区没有出具此项证明的资质。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恰证本案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本案原告代理人提价的协议中第六条中对农业局的追偿权,但调解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因此第六条是无效的。证据九无异议,但证明与农业局无关。证据十,护理费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已经提出,药费看不出是治什么病,看不出与张冬明故意伤害有关,与本案无关。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1:没有
审: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三中对中医院住院治疗的300天的费用有异议,请原告方陈述情况。
原代:被告方可以去调查,我在中医院治疗确实与侵权有关。
审:医疗费发票是在哪里?
原代:上次审理刑事案件是我已经将医药费发票原件全部提交法院。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审:刘望想与你什么关系?
原:刘望想与我的爱人是老表关系,我爱人还健在。
审:你起诉书上谈到事后农业局支付了3.5万元是不是有这个事实?
原:是的,但是农业局借农业局的。
审:张冬明赔偿了63500元,是否包含这3.5万元
原:是的
审:张冬明在你单位什么职工
被代2:2008年前后在我单位的临时工,一个月1000元工资。
审:张冬明赔偿了63500元,是否包含农业局3.5万元?
被代2:是张冬明赔偿的,不是农业局赔偿的。
审:双方在刑事案件时的调解农业局是否参加?
被代2:当时我是到场,但很快就离开了。
审:张冬明现在还在上班没?
被代2:现在断断续续在上班
审: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被告单位农业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云梦县农业局作为张冬明的用人单位,张冬明在局长办公室将原告打伤。张冬明与农业局是雇工行为,为了与张冬明和解,农业局也积极参与。今天的起诉是民事诉讼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农业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中应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后期治疗等费用。
原:只要对方有诚意,我愿意解决双方矛盾,尊重法律。
审: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坚持本人在答辩时的意见,2、补充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农业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认为农业局不应当承担责任,张冬明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应驳回原告诉请。若张冬明是雇员行为,农业局也不应承担责任,张冬明已经赔偿了原告的物质损失,农业局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审: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我是讨债不成遭打,张冬明侵权行为应当与农业局有关。
原代:农业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民事案件非行政诉讼,因此原告诉请不是国家赔偿问题。农业局仍旧是用人单位,张冬明侵权行为,农业局应承担责任。农业局是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
审: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被代1:没有
审: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没有
审: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代2:不同意调解,认为农业局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如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