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15-05-22 09:00:30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李德坤,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汉、吴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参加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和撤销上诉,代领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琪,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起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和撤销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款等。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情况是否清楚,由原告方陈述。

被告李运汉,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吴想珍,女,(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李运汉和吴想珍是夫妻关系为什么地址不一样?

胡:我们录的是他们身份证上的地址,实际上他们住址是城关镇曙光社区李岗小区1栋。

审判员:本案被告李运汉,被告吴想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庭前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没有向本院提出没有按时到庭的理由,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身份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主审法官李德坤独任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胡:听清楚了。

审判员: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胡: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胡: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972.2元及利息15725.57[2014652015331止)。利息计算公式:本金116972.2元×299天×日利率10.8%360×罚息系数﹙150%﹚=15738.61元,另自动扣除13.04元,合计利息=15738.6113.0415725.57],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时止(从201541日止到借款全部还清止,按年利率10.8%及加罚息50%)。

二、确认抵押合同有效,被告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其应该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

宣读诉状。

审判员:原告诉请还有无变更的?

胡:没有。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胡:没有。

审判员: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告: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即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成立,该行开业的同时,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共两份,证明李运汉、吴想珍二被告的基本情况,系夫妻关系。

证据三、《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共2份,证明2012年5月20日,被告李运汉、吴想珍因家庭经营废品回收业务急需流动资金,向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桥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2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承诺贷款22万元由其共同偿还,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证据四、《个人借款合同》,证明2013年5月29日,道桥支行与李运汉、吴想珍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道桥支行借款人民币22万元给李运汉、吴想珍,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起算;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0.8%,罚息利率按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还款方式是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2014年5月31日还款10万元,2014年6月5日还款12万元,到期偿还贷款所有本息。

证据五、《抵押合同》1份,证明2013年5月29日道桥支行与李运汉、吴想珍所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人李运汉、吴想珍承诺为22万元贷款提供房产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

证据六、《借款凭证》1份,证明道桥支行按约定于2013年6月5日将22万元给付李运汉,李运汉、吴想珍当即签署了《借款凭证》,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6月5日 ,原告已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

审判员:被告借款22万元实际偿还了多少?

偿还了103027.8元本金,利息实际付到2014年6月4日实际已付利息23400元,后来又自动扣收13.04元的利息,截至2015年3月31日下欠132697.77元。

审判员:你们实际向被告催收了没有?

胡:催收了,道桥支行多次派人催收,催收无果后才起诉。

审判员: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用社改成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方式?

胡: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用社基础上改制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农商行承担。

审判员:信用社的债权债务转移给农商行承担后你们是否通知了李运汉、吴想珍?

:告知了,因为他们还款也是实际向新的农商行也就是本案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无补充说明的?

胡:没有。

审判员:你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是什么时间?

胡:抵押合同担保的期限在合同的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进行了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审判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李运汉、吴想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过当庭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依法予以采信。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告方已依法行了义务,被告方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在庭审调查中已经说得很清楚,被告方应立即偿还下欠的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经过房管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被告方应以其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后偿还其借款本息,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员: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张:没有。

审判员:李运汉、吴想珍没有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但是金融借款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胡:愿意调解。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意愿,我们联系被告后再另行进行调解。

审判员:庭审结束,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