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伍洛法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时间:2014-10-15 09:04:3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伍洛法庭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王斌,审判员陈永霞,书记员张印辉。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查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  告:原告贺三荣已到庭。

原  告:原告祝龙已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是第一被告杨志平的委托代理人胡德山,被告杨志平未到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伍洛寺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贺三荣、祝龙诉被告杨志平、鲁建新、李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  告:贺三荣,女,(基本情况略)。

原  告:祝龙,男,(基本情况略)。系贺三荣之子。

审判员:被告杨志平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志平未到庭。我是他的代理人。

审判员:你当庭陈述被告杨志平身份情况。

胡德山:被告杨志平,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情况。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有权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或反驳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或撤销反诉和上诉、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员:被告鲁建新、李季是否到庭?

(无应答)

审判员:由于被告杨志平今天委托代理人今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将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指派函当庭宣读一次。(略)

审判员:被告鲁建新和李季未到庭,由原告陈述被告鲁建新、李季的身份情况。

原告贺:被告鲁建新,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李季,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被告鲁建新和李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经刚才本庭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核定,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员:原、被告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贺:没有。

原告祝:没有。

被告代:没有异议。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由主审法官一人,即有我,陈永霞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张印辉

担任记录。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贺: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原告祝: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略记),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若被告提起反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贺:我听清楚了。

原告祝:我听清楚了。

被告代: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贺:有一位证人。叫程黑,系本人妹夫。

被告代:没有证人。

审判员: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诉状陈述诉请。

原告贺:我宣读诉状(略记):请求判令:一、三被告给付原告共计1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原告贺:没有。

原告祝:没有。

审判员:对事实部分是否有需要补充的?

原告贺:祝么华系本人丈夫,我的妹夫程黑受杨志平委托帮忙招人,到外蒙古做木工,2014年阴历2月24日祝么华跟随被告杨志平到外蒙古务工,3月29日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由于,祝么华到东北后,被告方的处境手续不全,一直滞留在二连浩特。祝么华身份证被杨志平等人扣留,祝么华死后,我和我儿子及其他亲属一起到二连浩特解决问题,后来才得知祝么华是受杨志平、鲁建新和李季共同雇请。经协商,由三被告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并当时给付3万元,协议约定7月30日给付10万元。逾期后三被告不闻不问,现根据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履行协议,给付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员: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曹丙全在外蒙乌兰巴特承接工程后需要劳务人员,其找到李季,李季找到鲁建新,鲁建新找到杨志平招人,杨志平、李季和鲁建新存在合伙关系。协议定于7月30日给付剩余10万元,曹丙全承诺给付三被告5万元,由于曹丙全5万元未兑现,因此三被告未按期给付10万元。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方提交证据。

原告贺:证据一、本人身份证和祝龙的身份证及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人及祝龙身份情况。

       证据二、家庭成员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家庭关系。

       证据三、协议一份,证明三被告尚欠本人赔偿款10万元。    

审判员:被告杨志平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质证。

告代:对三份证据都没有异议。

审判员:带原告证人出庭,证人身份情况?

证  人:程黑,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现向你宣读证人具结书(略)。你能证明什么问题。

证  人:我跟杨志平是朋友关系,贺三荣是我姨姐,祝么华是我姨夫,祝龙是我姨侄子。鲁建新和李季我一直都不认识,我受被告杨志平之托招人到外蒙古务工,2013年元月份杨志平在家帮我及祝么华还有其他准备出国人员办理出国护照,祝么华2014年3月28日去的二连浩特,我是2014年4月8日出发到二连浩特,由于杨志平等人在当地没有办好出国劳务签证手续,导致一行出国的二十几个人均呆在二连浩特宾馆,包吃包住,2014年4月18日祝么华觉得身体不适,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后来我才知道此工程师杨志平、鲁建新、李季共同承包。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什么需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祝:没有。

原告贺:没有。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需要问证人的?

被告代:没有。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进行举证。

被告代:没有证据。

审判员:本案事实部分清楚,双方都没有异议。被告杨志平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另两名被告鲁建新和李季未到庭,不能进行举证质证。对于原告和被告委托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审判员:现双方对协议都没有异议,针对赔偿款的给付进行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祝:我只要被告将10万元进快赔偿到位。

原告贺:我只要被告将10万元进快赔偿到位。

审判员: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

被告代:对事实没有争议,但责任是由三个人共同承担,被告杨志平只承担自己的份额,及总额的三分之一。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于两被告未到庭,本庭不能进行调节。现在由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告贺:希望被告尽快将10万元赔偿到位。

原告祝: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10万元。

审判员:被告做最后陈述。

被告代:要求在赔偿的总额三分之一内承担责任。

审判员:本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