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7-23 09:08:3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陆玉鹏,人民陪审员柯四庆,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刘道满诉被告何红平、被告何忠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刘道满,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杨杰,云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进行辩论、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代)

被告:何红平,男,(基本情况略)。(被1)

委托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进行辩论、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1代)

被告:何忠清,男,(基本情况略)。(被2)未到庭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余国夫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进行辩论、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3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何忠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陆玉鹏,人民陪审员柯四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1代:听清,不申请

被3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5773.9元,变更为210356.41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被告垫付4万元,你的起诉书上扣除的40525.3元,是否是一致?

原代:是的,实际是扣除的40525.3元。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代:1、承认侵权事实存在2、被告垫付的是40525.3元3、被告何红平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3代:1、关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认为不应纳入本案一并进行处理。应当由投保人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否则剥夺了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本地社保部门核赔的权利。2、原告诉请之营养费无相应证据支持。3、误工标准依据不足,只能参照建筑业的标准计算。4、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一共97天,而非240天。5、原告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按照户口标准进行计算。6、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次子已年满6岁,长子已快满16岁,计算有误,且对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考虑原告自身有兄妹几人的事实,本案有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分段计算,不能超过平均总额。7、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考虑被告对原告垫付医疗费的情节。8、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9、原告的法医鉴定程序违法,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的,委托人与本案没有关系。案外人的委托,对此鉴定结论存疑,请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审:由于本案是原告在前天将变更诉请的申请提交法院,被告何红平对原告变更的诉请,是否同意当庭

被1:同意

被3代:同意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第一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证据二:行驶证;拟证轿车所有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驾驶证;被告何红平驾驶证持证情况

证据四:肇事车保单;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证据五:神州行保单;拟证轿车投保不计免赔的商业险30万元。

证据六:住院病历;拟证原告住院治疗情况。

证据七:医疗费单据;拟证医疗费63050.71元

证据八: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原告伤情为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2000元,伤后误工240日,护理120日。

证据九:鉴定费单据;拟证鉴定费1000元。

证据十:残疾器具费单据;拟证残疾器具费580元。

证据十一:居住证明;拟证原告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城镇区,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证据十二:误工及收入证明;拟证原告因伤造成每月损失11000元。

证据十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拟证原告身份情况,原告有父母、二子均未成年且一直随父母在武汉市生活。

证据十四:交通费票据;交通费开支3011元。

证据十五:住宿费单据;陪护人员租床费85元。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1代:对证据一至五没有异议;证据六没有异议,证据七,里面有张挂号费的票据重复计算,有一联是收据联,有一联是存根联6.5元。原告6月3日委托鉴定,有一张发票是2014年6月5日135.70元应纳入后期医疗费。云梦县医院的票据是复印件,不认可且认为本案中此费已经由被告垫付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证据八:1、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原告代理人,没有出具两位律师未解除委托,现又有另一位律师代理处理案件,是否中止审理请法院考虑,不能说明其有代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鉴定程序违法,法院不应采纳,证据九:由此产生的鉴定费与本案无关,且不是保险公司承担范围。证据十:购货单位没有名称,与本案没有关系,是否是原告使用不清楚。证据十一:有异议,认为应当以户口性质为准。证据十二: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没有营业执照,单位应当出具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相关凭证,月收入11000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证据十三中原告的武汉市居住证,原告从2013年5月3日在武汉市居住,至事故发生时未满一年,因此认为其按非农户口计算依据不足,应当按农业户口计算。证据十四认为交通费过高,应酌情认定1000元。证据十五,认为是陪护人员租床费用,法律上给予了陪护人员的相关费用,此项不应再举张。

被3代:基本上与保险公司相同。但刘道满的云梦县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结账清单和单据在何红平手中,复印件单据属实,应当纳入本案一并处理。

审:请原告方对被告质证作说明

原代:医疗费的单据没有重复计算,我们将核定。证据八鉴定程序不存在违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问题,原告当时与其委托代理人到法院解除了委托关系。关于证据十三的暂住证,武汉的暂住证是1年1换,是原告换的新证,并不是说明其是仅仅从2013年才在武汉居住生活。护理费是护理人员的误工费,租床费用属于住宿费范畴。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代:证据一:何红平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单,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险限额30万且不计免赔。证据二,何红平受刘道满的委托医疗费的结账清单和医疗费单据。证据三刘道满因治病需要,两次在何红平处暂领3.5万元收条。

审: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这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收条不是直接出具给被告何红平的,是出具在交警队的,这3.5万元是在交警队领取的。

审:被告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证据一保单无异议;证据二认为原告诉请没有对此进行主张,本案不应一并处理;对证据三无异议。

审:被告保险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被3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1代:没有

被3代:问一下原告有兄妹几人?

原:我没有兄弟姐妹。

审:法庭向双方发问,原告你想法庭提交了与旗开律师律师所律师的委托书,你们是什么时候建立的委托?

原:我在医院里,我的病友找的他们,他们在床边找到我代理我的事,我与他们签过合同,什么时候我不记得了,反正是住院的时候。解除合同是做第三次复查的时候,我认为其怠与工作,签了相关解除委托的手续,对方手里有,我手中没有。

审:原告工作情况?你提交的证据证明工资每月11000元,你有工资单没有,有缴税证明吗?

原:我做木工的,我是公司的项目经理。没有工资单,没有交税证明,我的暂住证办了3年多,我的长子读小学六年级的时候,暂住证是一年一换。

审:被告何红平,原告提出3.5万元是在交警队领取的是不是这个情况?你交钱给交警交警有没有出具收据?云梦医院的住院费是否你结算的?

被1:是的,交警没出具收据,只是见证我给他,云梦县医院的帐是我结的。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认为鉴定没有程序违法,司法委托可以使个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员,法律并不禁止。认为鉴定是合法进行的,结论应当得到支持。误工损失中,应当按法医鉴定的误工240天,刘道满有公司证明其收入为每月11000元。残疾赔偿金标准,虽然原告户口性质是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也一直随其生活也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次子在原告定残日时仅年满5岁,残疾器具费420元是轮椅费,160元是拐杖费,伤情状况完全符合,两项费用应当得到支持。关于营养费,普爱医院的病历中注明有加强营养的医嘱,我们只按24天计算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1代:何红平愿意依法赔偿。何红平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何红平垫付原告住院费,客观存在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后返还给被告,此项费用应当一并处理。

被3代:问一下刘道满,你父亲现在和谁一起居住?

原:和我在一起居住。

被3代:我的辩论意见同答辩意见,没有补充。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被1代:没有

被3到代:没有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请,尽快处理案件。

被1代:坚持要求法庭将何红平垫付的费用一并予以处理。

被3代:请依法处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1代:不同意调解

被3代:不同意调解

审:由于被告不同意法庭调解,本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如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