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袁刚,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丁其发诉被告刘传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刘传庆,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2)
法定代表人:唐凤平
委托代理人:张展、杨笛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代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代为申请回避,参与法庭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2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袁刚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 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0777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2代:1、我司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前提是原告要提供相应证据,且符合法律相应规定。2、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原告主体资格及年龄状况,原告户口为农业户口。
证据三:刘传庆驾驶证、鄂K41232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拟证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传庆,该车投保情况。
证据五:住院费发票1张及相关明细,车辆施救费发票1张;孝感市中心医院门诊发票1张;拟证原告因交通事故用去医疗费19549.50元,车辆施救费470元,门诊费600元。
审: 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对证据一至三均无异议;对证据四中出院记录和病历无异议,对鉴定书,7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如未提交申请视为同意,对证据四中医疗费发票与出院记录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住院应当以出院记录上时间为准;对证据五中交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发票不足以证明是因交通事故所花费的。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1:事故责任为什么为四六开?
原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同等责任按四六开有法律规定,请被告自己查阅。
被2代:没有问题
审:原告起诉时陈述被告已赔偿10380元是不是这个情况?
被1:我先承担了19549.5元医疗费,施救费470元,车损费1650元。
审:保险公司有无垫付?
被2代:没有
审:对被告垫付费用原告方什么意见?
原代:被告陈述的是事实。
审: 对本案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双方无异议,对此事是本庭当庭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本庭当庭采信,对证据四中鉴定,保险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提起重新鉴定,本院在根据其理由确定是否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1、赔偿比例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同等责任下应按四六开承担责任,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均以鉴定计算。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没有过高,请法院支持。交通费1000元有事实依据,请法庭核实。最后提出的600元医疗费没有计算在原告诉请中,应当要求被告刘传庆承担60%即360元。
被1代:4000元后期治疗费应当在医疗费项目中,不应单独提出。其他无异议。
被2代: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标准过高,应按15-20元/天,原告医嘱中没有营养医嘱,营养费诉请无依据。伤残赔偿金,原告是1940年出生今年应当乘6年计算有误,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应考虑责任划分,考虑2000元为宜。原告交通费请法院以事实认定数额。
审: 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无新的意见。
被2代: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请求法庭依法尽快做出判决。
被1代:请求法庭依法尽快做出判决。
被2:依法判决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2:同意
审:请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代: 我们调解意见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5777元,被告刘传庆赔偿原告损失10740元,诉讼费如果调解减半由被告刘传庆承担,即原告应返还被告刘传庆垫付款8024元。
被2代:我要将原告意见向保险公司汇报后再作出答复。
被1:同意这个调解意见。
审:本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将择期宣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