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时间:2014-11-11 09:00:4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劳动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张红娟,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 湖北瑞恒特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烈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实,(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告:丁腊毛,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

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北瑞恒特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腊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主审法官张红娟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详见诉状)1、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诉状

审判长:原告你有没有补充意见?

原  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  告:仲裁裁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签订的合同名为承包合同视为内部管理规定,因此该劳务合同为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是一种隶属关系。段雄不具备用工的资格。(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证据一、仲裁裁决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二、段雄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书,证明被告与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由段雄承担。

证据三、厂房出租合同,证明厂房无偿租给段雄使用,段雄是一种租赁关系,在自己租赁的厂房中进行加工业务。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补充说明?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

被  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相反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第五条第一款清楚证明对是人员管理,第六条的第三款对招聘人员提出了条件,所以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质为内部的日常管理规定。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但从内容上看不但不能证明双方是承包关系,反而证明是劳务关系。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张望华:证据一、原被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企业信息

证据三、住院病历

证据四、医疗费收据,部分费用原告已报销,76300元由段雄在医院结算,自己没有垫付医疗费,证明部分医疗费收据

证据五、云梦县农民工工会调查报告,证明事发经过。

证据六、云梦县总工会询问笔录,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及事发经过。

证据七、劳务承包合同,证明该合同名为承包合同,实为内部管理规定。

证据八、考勤表,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

证据九、仲裁裁定书,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处理。

审判长:由原告质证

原  告:对证据一、二、三、没有异议

       对证据四段雄出的钱是我们公司垫付,有借条,今天没有带过来

       对证据五、六,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差不多。

对证据八考勤表只是段雄个人出具的

对证据九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之间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你们承包给段雄的工作是否需要特殊的技能?

原  告:只有开航掉的,其他的都不需要

审判长:丁腊毛主要做什么事?

原  告:做杂物,给钢板刷油漆,清除锈迹。

审判长:丁腊毛的工资怎么结算?

原  告:不清楚,段雄是根据工作量发放。

被  告:是由段雄每个月用现金结算,根据考勤发工资多少,不上班的话有处罚措施。

审判长:丁腊毛什么时候去做事的?

原  告:这个不清楚,没见过他,大概2013年11份的时候。

被  告:这要具体看询问笔录,2013年8月份有一个考勤表,起码早于这个时间。

审判长:段雄劳务承包的业务的设备是由谁提供的?

原  告:所有设备都是由我们提供。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我认为不存在,第一我们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第三是由段雄管理,不由公司管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存在劳务关系,丁腊毛受被告管理,也符合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时间均有原告方在管理,入职时也符合原告方相关要求,日常工作受原告方相关人员管理,从事的工作也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至于未签订劳务合同我们还可追究相关责任,发放工资公司不会细致到每个员工身上,也是有中层进行管理。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补充意见?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被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原  告: 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告:同意。

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发表最后陈述的意见。

原  告:希望法庭调解。

被  告:坚持答辩意见,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