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法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法庭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刘建新,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何艳平,书记员汪先坤。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
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周欢诉被告肖杰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代:周欢,男,(基本情况略)。(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立案、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 代: 肖杰元,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马驹,云梦县隔蒲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如下,即有权代为应诉,参加反辩,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 代:没有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长刘建新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周莺,人民陪审员何艳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汪先坤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代: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的情况不再陈述,只陈述诉讼请求。
原 代: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38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对于原代有无补充?
审判长: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辩。
被 代: 宣读答辩状(略)。1.原告并非由被告雇请,实际由马修伟雇请 2.原告后期治疗费不符合事实,应提交正规的法律依据3.交通费1000元过高,对于证据还要进行质证4.鉴定费应在治疗终结之后进行,原告的第一次鉴定程序不符不予认可。4.精神抚慰金原告应该负有责任5.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有饮酒行为,有过错。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补充的?
被 告:1.我不认识原告,他到我哪儿做事不是我找的2.他中午吃饭的时候有饮酒行为3.中午吃完饭后,别人都在休息,他喝酒后一个人跑到楼上。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原 告:我那天中午没喝酒,中午并无休息时间。
被 代:没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原 告: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周铭轩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被扶养人周铭轩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对马修伟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周欢在为肖杰元做事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证据三、云梦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同济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周欢全身多处受伤,共住院48天,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时间210天,需陪护9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需营养费1000元。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补充说明?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原告方的上述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 代:对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证据二有异议;据我们了解原告由马修伟雇请
对证据四有异议,交通费都是固定顺号发票,不符合事实,考虑到确实发生交通费用,请法庭酌情考虑交通费用。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的法医鉴定书以那份为准?
被 代:以第二次法医鉴定为准。
审判长:原告鉴定费用有两次,被告是否认可?
被 代:应该以第一份鉴定为依据。鉴定费用只承担一次。鉴定不应该重复。
被 告:证据一、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
证据二、马修伟对于雇请原告周欢的记录,证明被告的房子由马修伟承包施工,原告由马修伟雇请。周欢实际雇主是马修伟。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就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二有异议;1不能确认该记录由马修伟本人所记载,2.马修伟与被告有亲属关系。不能证明马修伟为被告工地承包人,原告的实际雇主。
审判长: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予以采信,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经核实合议后将作出决定。先向原告发问,当时做事谁找你的,谁付工资?
原 告:马修伟找的我,工资是马修伟给的,工资就付了一次,在住院的时候给的,时间长了不记得。
审判长:你在做什么事,具体从事什么工作?做了几天?事发当天吃过饭没,几人一起吃饭?工钱多少,怎么结算?
原 告:做油漆,做了四天还是五天的样子,不记得。在他老家吃的饭,吃饭的人中我只认识马修伟。工钱按天结算,一天180元.
审判长:被告是否预先赔偿?
原 告:没有,就在住院的时候给过8000元。
审判员:原告住院治疗的经过,费用的事实?
原 代:2013.11.29到12.29在云梦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做完鉴定后发现不适,鼻孔流血所以辗转到武汉同济医院治疗。
审判长:被告,事发当天吃饭谁组织,那些人,在哪儿,喝酒没?
被 告:房子发包给马修伟,他按8元一个平方施工(乳胶漆,刮大白),地点在我老家,马修伟组织,我当时不在家,具体谁参与不清楚,但肯定喝酒了,因为当时桌子旁边有酒瓶。
审判长:被告是否赔偿原告费用?
被 告:付了8000元。
审判长:经过调查,发现马修伟有可能为侵权人,原告可以追加马修伟为被告,原告什么意见?
原 代:具体事实我们需要了解,请求法庭给予一个星期时间调查再给具体意见。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代:1.原告在被告工地施工受伤是事实2.马修伟是否为原告实际雇主待查实,但能确认肖杰元应该承担相应责任。3.两次鉴定费用实际存在,法院应该支持,交通费请求法庭酌情考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1.原告遗漏侵权责任主体,马修伟为原告实际雇主。法庭应该予以追加。2.后期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应予以支持3.鉴定书有两份,不符合规定。4.精神抚慰金,原告没有尽安全管理的义务。原告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原告陈述的有关事实缺乏证据,请求法庭依法裁判。
审判长:原被告已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请双方当事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应注意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1.被告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喝酒的事实。2.安全注意的义务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我认为原告没有任何责任。3.肖杰元是原告实际雇主,即使不是雇主仍然是本案的发包人,肖杰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有明确法律依据。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将予以充分的考虑。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被 告:我如果具备条件,原告就不应该去做事,做了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审判长:依据《民诉法》第141条第9、93、96、14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资源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发表了意见,希望你们双方能理性的看待问题,互相包容,正确的理解法律政策,希望双方慎重考虑,原告方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庭上调解,还是庭后调解?
被 代:庭后调解
原 代:庭后调解
审判长:好的,既然双方都同意庭后调解,那我们庭后组织。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