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时间:2015-03-19 09:09:0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刘建新,审判员黄建平,人民陪审员刘幺祥,书记员汪先坤。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

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高三宏诉被告邓安松、黄忠平、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高三宏,男,(基本情况略)。(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立案、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  告1:邓安松,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2:黄忠平,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原告开庭之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诉请,依照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被告2:没有异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建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建平,人民陪审员刘么祥参加的合议庭进行调解,书记员汪先坤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1: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2: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原 告:无。

被 告1:无。

被 告2:无

被 告3:无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的情况不再陈述,只陈述诉讼请求。

原  代: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直至利息全部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原先本金是30万元,后来还了12万8千元的本金,现在实际的本金是17万2千元,从2013年9月起到2014年12月底的利息都没有付,利息应该是7万2千元,要求被告邓安松、黄忠平立即共同偿还本金与利息。并且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  告1:借款的事实、时间和金额都是对的,但是利息我不仅仅付了三个月的钱。利息约定的是一分半实际是三分的利息,利息是一分半不错后来加了一分的服务费,逾期之后又增加了半分的利息。总共付了9万元利息,目前剩下的本金12万2千元是不错的,如果是按三分利息算的话是付到了2014年头。

被  告2:借款是我跟邓安松一起去的,手续也是一起办的。

审判员:原告、被告有无补充?

原  告:原告刚才谈到了9万元钱,实际上有一部分是付给了服务费,付了15个月的服务费从2013.6.1起,付了6万4千5的服务费,剩下的部分才是付的利息。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原  告:证据一、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2013.6.1两被告通过云梦天诚永信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2个月,借款月息1分半,每月按千分之十五付息。

证据二、汽车抵押借款协议,房屋抵押合同,证明借款邓安松所有的车辆,黄忠平以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

证据三、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已经给付被告方借款。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原告方的上述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证据一的30万元钱不存在异议,就是当初的利息是按2分半付的,后来逾期之后又追加半分利息总共是按三分利息算的。

对证据二、证据三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  告1:还款的东西我有,就是没带。

被  告2:没有

审判员:现在本庭发问,被告之前付过多少钱?

被  告:这个钱是我打卡给的,基本上每个月都给,总共是九万元,直接转账给高三宏,也付过一、两次的现金大约是一万元。

原  告:这个9万元大概是差不多的,这个钱都是我代收的,总共有6万4千5是金信银通代收的服务费,剩下的才是我的利息。金信银通就是刚才那家天诚永信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简称,它们就是一家。钱我给公司了的,有收据。

被  告:我只知道去过金信银通

审判员:当时办的借款合同是否是你们当场办的,是否一起接收的这30万元钱?

被  告:是我们一起去接收的这三十万元。

审判员: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原告又向本庭提交一分借款融资咨询服务协议,证明代收的6万4千5是代收的金信银通的服务费并不是利息。6千元是两个月服务费,5万8千5是后来13个月的服务费。

被  告:协议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是具体内容我不清楚。

审判长: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予以采信,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经核实合议后将作出决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代:1.本金30万,后来12万8千,还剩下17.2万元,至于利息付了九万我们还要回去查账,要求被告偿还7万2的利息还有本金17.2万元.事实很清楚,就是这个帐

被  告1:钱确实是找高三宏借的30万元,是我和黄忠平借的,都是我用的,我曾付了9万元,但是9万元具体是利息还是服务费我不清楚。反正全部给高三宏的,利息我应该付,17.2万元剩下的本金也是事实,至于利息高三宏减不减是他的事,是他的人情。

被告2:没有什么说的。

审判长:原被告已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请双方当事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应注意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无补充意见?

被  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将予以充分的考虑。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原  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们诉请。

被  告1:我的实际能力有限,钱我肯定还。

被  告2:没有意见

审判长:依据《民诉法》第141条第9、93、96、14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资源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希望你们双方能理性的看待问题,互相包容,正确的理解法律政策,希望双方慎重考虑,原告方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原  告:同意。

被告方:同意。

审判长:原告陈述调解意见?

原  告:我提个建议,本息合计按24万计。分期履行,2015年7月30日前还5万,2015年12月30日前再还7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再还6万,2016年12月30日前还最后的6万元。

被  告:同意该建议。

审判长:今天这个事儿很简单,大家都是朋友,希望双方都能够心平气和的解决这件事。随后我们将草拟一份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