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1-13 09:00:2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魏新坤诉被告付志军、被告襄阳市路得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被告郭朝、被告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魏新坤,男,汉族,(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付志军,男,(基本情况略),系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以下简称被1)

被告:襄阳市路得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商贸城65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以下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刘传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志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襄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以下简称被3)

负责人:胡瑞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以下简称被3代)原告起诉书上名称有误,事故车辆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襄城支公司投保,襄城支公司有主体资格,现出庭应诉。

被告:郭朝,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4)未到庭

被告: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以下简称被5)未到庭

负责人:黄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6)

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下简称被6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他们(襄城支公司)愿意承担责任,我们就同意变更被告为襄城支公司。

被1:无异议。

被3代:无异议。

6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被告郭朝和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庭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1:听清,不申请。

被3代:听清,不申请。

被6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3代:没有。

被6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万元,其中首先由被告财保襄阳分公司、财保南阳分公司在各自承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限额范围内分别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付志军和郭朝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别予以赔偿;且路得安运输公司、腾达物流公司分别对付志军、郭朝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付志军、郭朝、路得安运输公司、腾达物流公司共同承担。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3代:1、本案原告诉请不明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请2、鄂K908是否全损无法确定,因为原告的证据鉴定结论并没有证明其损失

被1:我没意见。

被6代: 同意襄城支公司意见,对原告车损数额有异议。对事故发生无异议,综合两起事故的责任划分,责任应三人应平均承担,诉请数额过高,鉴定费和施救费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

审:由原告说明你的诉讼请求。

原代:车辆损失是133866元、拖车施救费1572元吊车施救费2400,鉴定费1000元,合计4972元。自己承担38388元,自己承担30%。请求被告方承担10万元。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四组证据。

证据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共3份,拟证明原告魏新坤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份,拟证明原告魏新坤的主体资格、被告付志军和郭朝的主体资格;2、原告魏新坤、被告付志军和郭朝三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应分别承担事故责任。

证据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各两份,共9份;拟证明被告路得安运输公司、财保襄阳分公司襄城支公司、腾达物流公司、财保南阳分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证据四:价格认证意见书及价格鉴定费票据、施救费发票共4份;拟证明原告魏新坤因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1、小型普通价格客车损失133866元;2、鉴定费1000元;3、施救费3972元。

审: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 对证据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无异议。

对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

对证据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无异议。

对证据四价格认证意见书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车辆全损,也没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价值,只能证明车辆事故前的价值,不能证明车辆在事故中发生的车损。对价格鉴定费票据不予承担、施救费发票不予承担

被1: 对证据无异议,对施救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条款中写着有。

被6代: 其他的同意襄城支公司意见,补充一点:我们要求重新鉴定车辆损失,我们对价格认定书有异议。

审:请你书面提交申请。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1:我们一共有两组证据。

     证据一:保单

     证据二:车辆挂靠合同。

审:下面请原告对被告的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无异议。

被3代:无异议。

被6代:无异议。

审:其他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3代:没有。

被6代:没有。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告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代:没有

审:下面请被告提问。

被3代:你们车在哪?有无照片?

原代:在停车场,照片在物价评估部门。

被3代:物价部门有无认定你们全损?

原代:物价部门的鉴定是因为车子再无修理必要,具体见鉴定。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付志军,你和路得安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1:挂靠关系。

审:付志军有无投不计免赔?

被3代:有,详见保单。

审:被告南阳公司陈述下你公司承保情况。

被6代:有不计免赔,详见保单。

审:各被告有无对原告进行预赔偿。

被6代:郭朝的车损赔偿完毕,没想原告赔付。

被3代:我们没有预赔偿。

被1:我垫付了2万元押金,交给了修理厂,我现在提交法庭。

原告:事故发生后我么没有收到赔偿款。

审:你们知道郭朝和西峡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1:郭朝说的他是物流公司驾驶员。

审:付志军你有无车损?起诉没有?

被1:有,马上起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自担责任,鉴于两车都投了两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两车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车损有鉴定认定报告为证,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鉴定费和施救费客观存在应由付志军承担,但两保险公司要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事故发生根据交警的责任人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原告自己承担30%责任,付志军承担30%责任,剩下的应有郭朝承担。

审:由被告方发表意见。

被3代:本案赔偿数额不明,原告所举证据不足,原告所依据的的价格认定书无法确定原告全损,原告全损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原告诉请不明确,他要求襄城公司和南阳公司的数额具体是多少不明,比例不明。原告承担的30%比例过低,鉴定费施救费本公司部承担。

被1:施救费我和公司都不承担。

被6代:同襄城公司意见一致。

审:原告你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物价鉴定中是车辆损失,不是全损,车子实际价值是18万。

被3代:价格认定书表明车子的实际价值是151800元。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1: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3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6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

审: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现在法庭调解结束,具体调解和宣判另行通知。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