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7-22 09:00:51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丁雪田,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代早林诉被告栾进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代早林,女,(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张帮龙,系代早林之夫,代理权限:变更、撤销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代)

被告:栾进武,男,(基本情况略)。(被1)未到庭。栾文华,系栾进武之父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被2)

负责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2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栾进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丁雪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

  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757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2代:1、对原告诉请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2、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 内依法赔偿。3、认为原告诉请过高,医疗费依票据,后期治疗费据实,误工费、护理费过高。交通费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 证据一、原告代早林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代早林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云公安认字[2014]第23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发经过、

肇事车辆为鄂K4D688号小型越野客车,被告栾进武承担全部责任及;

      证据三、被告栾进武驾驶证、鄂K4D688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拟证

明被告栾进武具有驾驶资质,肇事车所有权人为被告栾进武,该车在被告财保云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

责任险;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及孝感市明镜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拟

证明原告代早林受伤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9天,其误工损失日140日,需一人护理60天,后续治疗费1500元;

     证据五、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发票一张及相关明细、门诊发票一张、鉴定费发票一张,交通费发票一组,

拟证明原告代早林因交通事故用去医疗费8694.6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对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实际住院天数139天有异议,材料上只能显示其入院和出院时间,并不能证明其是否每天在医院,应有用药、住院的清单及病历。法医鉴定有异议,认为误工时间过长。后续治疗费无事实依据,误工损失应计算70天,实际住院期间的护理与病历相矛盾。认为误工损失过高,护理以实际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应据实。对证据五,以发票原件为准,门诊发票有异议,没有说明是看什么病,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不予认可。鉴定费与我司无关。交通费过高,酌情应认定为200元。

审:原告方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要问的

被2代:原告在哪里上班?每月工资多少?

原:我在云梦县吴铺镇邮政所工作,一年总收入大概5-6万元。工资是卡发,也有工资单。我是合同工,合同上没有记载基本工资,单位有交养老保险。我现在已经在上班,4月份去上班的。2、3月的工资单位也在发放。

审:法庭向原、被告双方发问,事故发生后被告栾进武除医疗费外,还有没有给原告赔偿其他费用?

原:医疗费是被告栾进武交的,他没有给我赔偿其他费用。

审:被告栾进武对原告的住院结算医疗费单据2张,双方有什么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2代:没有异议。

审: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原告方诉请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鉴定是交警指定我去孝感明镜法医鉴定所做的。

被2代:对事实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医疗费按发票计算,复印费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后期治疗据实,住院伙食补助天数,没有相关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佐证。误工费应以实际减少为准,护理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交通费过高,鉴定费不予承担。

审:交强险项下优先赔偿谁?

原代 :赔偿给另案原告张帮龙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没有

被2代: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原告诉请,请求被告依法赔偿。

被2代:请依法判决。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两案一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2代:同意调解

被1:没有意见

审: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