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5-03-25 09:00:13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刘建新,书记员汪先坤。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吴丹诉被告邓雷军离婚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员: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原  告: 吴丹,女,(基本情况略)。(到庭)

原告代理人:马驹,云梦县隔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有权应诉、参与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  告:邓雷军,男,(基本情况略)。(到庭)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160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汪先坤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原  告:无。

被  告:无。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的情况不再陈述,只陈述诉讼请求。

原  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邓子涵由原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

原  告:我跟他结婚之后,他对我一直不管不问,被告家人也排斥我,我与他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了。

审判员: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辩。

被  告:结婚,生小孩的时间都是对的,我也没有跟她吵架,也没有跟她争过什么,就是有段时间没有联系她,可能就是听别人说,我邓雷军去了国外做事有钱了,回来就不会要她了,刚开始听到不舒服,感觉到她的气特别大,我跟她解释过但是她不相信。我是在沙特阿拉伯做事,2013年6月份去的到2015年1月份才回来的,出去了差不多19个月。对于这段婚姻,我都不知道为什么闹成这个样子。当初我去沙特的时候打过几次电话,后来发过短消息聊过,后来发现她接我电话的时候气很大就没有再打了,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原告换了电话号,就只有聊微信了。做了半年之后,老板说要打钱,我就与原告联系结果原告说不需要,在外面做事儿也是不容易,每天天没亮就爬起来上班。我与她还是有感情的,原告现在只是说的气话,我也想和好,不想离婚。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原  告:当时,我在他家里的时候,他父母当着我们的面说,我在他们家做人就做人要是不做人就算了;至于2013年打钱的事儿,是因为当初我们结婚的时候欠了些钱,我想让他把钱留着还债,邓雷军没有完全听我的,他父母要钱的时候,他总是在打回来钱,他父母在家什么事儿都没做完全靠邓雷军养家,我说让被告父母出去做事儿最好养活自己,但是他们都没有听。就是因为当时吵过架,我是换过电话号码,但是我把手机号告诉我们的介绍人了,但是邓雷军没有找那个人要,当时我确实没有告诉被告电话号因为生气但是我把号码告诉结婚介绍人了的,让他找结婚介绍人要,但是他没去要,所以没有联系。

审 判员: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原告有何意见?

原  告:我是小孩的妈妈,所以我要求抚养小孩。小孩我抚养,我承担抚养费。

被  告:小孩从小到现在一直到现在就一直在我家,如果原告真想养当初为什么不养,2013.5月份吴丹就没有住在我家了,就没有照顾小孩了,我不会把小孩让她抚养的,如果我抚养就按法律规定判。

审判员:你抚养小孩多长时间?

原告:我抚养小孩半年时间,之后就因为经济原因出去打工了,但是我回来看过小孩,被告的父母在回来的时候骂我,不让我看小孩。小孩是我生的,是我养的,我有抚养小孩的权利。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            

原  告: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审查表,证明原被告于2012.5.28在云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  告: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

审判员:由被告举证。

被  告: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审判员:原、被告共提供三组证据,双方都无异议,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代:1.关于夫妻感情方面,原被告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庭判决离婚,因为双方缺乏沟通,导致裂痕逐步加深,特别对于家庭收入方面,原告没有支配权,被告赚的钱完全由其父母掌握,被告不在家时被告父母排斥原告,导致原告感情受到伤害。2013.6月份被告出去打工之后,两人不在一起生活对于夫妻感情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原告作为儿子的母亲,曾经抚养过儿子,尽到了一定的义务;现在要求抚养小孩且提出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说明原告的诚意。且原告在武汉打工有固定的收入,且原告的父母愿意协助照顾儿子。原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 :从结婚到现在我就没有跟她吵过,我没联系她会因为一直在外面打工,谁不想跟妻子一起生活。原告是跟我过一辈子而不是和我父母,而且对于原告父母我足够尊重,我们不应该闹成这样。我不想离婚。对于小孩不可能由原告抚养,原告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  告:没有。

审判员: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  告:坚持诉请。

被  告:没有什么要说的,刚才已经说过了。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同意调解,因为是离婚案件,申请庭后调解。

被  告:同意庭后调解。

审判员:由于本案的事实还需要进一步确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看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